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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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一般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除非有特殊情况存在需要延长受理时限的。一般情况下,公民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详细,目的明确且在公开受理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就会当场答复公民所申请的公开信息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是多久?

政府部门虽然有信息公开的行政义务,但是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面面俱到。如果公民有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之中的,就需要公民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书,政府部门会在受理时限内对其申请进行答复、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需要多长时间呢?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3、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一般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除非有特殊情况存在需要延长受理时限的。一般情况下,公民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详细,目的明确且在公开受理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就会当场答复公民所申请的公开信息的内容。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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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效应当从行政机关收到信息申请15日(有告知延长的30日)起计算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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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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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是指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将对其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获得保护。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固定、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人自身的原因超过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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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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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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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基本概念不同。
(1)、政务公开的含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有所不同,政务公开,是指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村务、厂务等四个方面的政务、事务的行为和活动。它包括政府部门、立法、司法、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种公共组织的政务,也涵盖了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指责工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3)、政务公开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并不包括政务和行政权力的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
2、领导体制不同。
(1)、在国家层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的书记处书记担任,主管部门是中纪委和监察部,领导成员包括党政两个机关的领导。
(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成员只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
(3)、在省、市、县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是同一个人,即政府的常务副省长、市长和县长,但成员单位有很大的区别。
3、适用范围不同。
(1)、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甚至还包括群众团体。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公开内容不同。
(1)、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公开;不仅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办事过程的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5、实际效用不同。
(1)、开展政务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家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2)、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除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外,还包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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