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都燕果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3989,现担任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服务地区为成都,律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8号西城国际A座1203室。
都燕果律师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有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民商事诉讼案件200余件,在重大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事务方面较为专精;刑事辩护案件200余件,擅长处理各类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此外,在行政诉讼及其他领域,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执行异议等关联案件处理上,他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
这是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虽将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涉案账户转入资金并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入,且从中获利,但需判断其犯罪情节轻重及是否应提起公诉。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
2024年4月,案件移送至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都燕果律师介入此案。他的办案策略是充分挖掘当事人具有的从轻情节,积极协调当事人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降低其社会危害性,为其争取不起诉决定。
3.具体法律行动
在介入案件后,都燕果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在他的积极协调与见证下,当事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对一名主要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同时,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向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情节的法律意见。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虽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且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也体现了都燕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积极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都燕果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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