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赠与费用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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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武汉市房产赠与费用一般只需要缴纳契税4%,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再加少金额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但是需要提交办理公证,需要缴纳公证费2%左右。房产买卖过户,总计需要缴纳的比例应该是2%或者7.5%, 根据具体情况,契税和营业税都有可能下降或上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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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过户流程及费用

1、签署确认书

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收费情况

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收费情况

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收费情况

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

以上就是关于赠予房产过户费用与手续方面的知识与流程问题,同时大家要了解的是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二、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增值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所以,武汉市房产赠与费用一般只需要缴纳契税4%,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再加少金额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但是需要提交办理公证,需要缴纳公证费2%左右。房产买卖过户,总计需要缴纳的比例应该是2%或者7.5%, 根据具体情况,契税和增值税都有可能下降或上浮一些,主要看的是买房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的年限是否超过5年并且是否是卖家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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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赠与费用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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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1、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区不同有所区分。2、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其中适用税额按各地区各地段的不同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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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保卡能在武汉市市里用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湖北省内非武汉市户口不能在武汉市办理出国护照,需要当事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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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死亡丧事费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
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的社保可以在武汉市自己开吗?
[律师回复] 可以的,武汉就取消了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户籍限制。
武汉市人社局发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知”(下简称“新办法”),跨省流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有章可循。此外,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武汉的社会保险,武汉市人社局发出“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一律取消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实行的“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
灵活就业者参保取消户籍限制
昨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出“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一律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
通知规定,对于非武汉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于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审核《灵活就业证明》)。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往,在汉打零工、做小买卖、干小时工等外地人,因无用人单位,无法在汉参加社保。此次放开户籍限制,可扩大养老覆盖面,保护打工者权益。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以一名咸宁人为例,他目前在武汉灵活就业,可在汉申请参保,若离开武汉,年龄未超限制,即可申请转移关系。若在汉工作至退休年龄时,只要社保缴费年限满10年,可在武汉办理退休;若未满10年,则需到上一缴费满10年之地,办理退休;若都无10年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咸宁退休。 ?
扩展资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五档,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度全市月岗平工资的60,80,100,200和3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6,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7元。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一次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龄补足缴费后,只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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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如何计算
土地着为我国的一类特殊资源对我国的经济和国家都有很重要的作用,相关的土地使用者也应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进行相应使用费用。那武汉市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如何计算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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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醉驾人关哪里?
醉驾以后会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也就是说,对武汉市醉驾人关哪里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应该关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这并不是拘留,拘留应该关的地方是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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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武汉市的孩子不是武汉户口,怎么入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答:必须持夫妻双方在暂住地登记的暂住证、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发放《通知书》,并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就读。
2、是否都可以不收借读费答:按国家规定,流动人口按流入地政府统一安排上学,应与本地学生一样待遇,不收取借读费。不按照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而自行选择学校的,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3、收费标准如何规定交了借读费还须交杂费吗答:借读生借读费为小学每生每学期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借读生交了借读费后不另外收取杂费。
4、户籍在外地,在武汉市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否在武汉参加中考答:若申请在我市参加中考升学的毕业生,可到现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武汉市毕业升学考试。
5、如何办理入学、入籍手续答:学生入学可凭暂住证及流出地相关证明材料到暂住地区教育局报名,然后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或经审批设置的社会力量办简易学校入学,办理学籍。对于长期在汉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其从小学升入初中时,则与本市学生一样,由流入地政府通知入学。
6、是否与武汉市户籍学生同样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答:是的。武汉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各中小学,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学籍管理制度,做到“转出有接收反馈、转入有注册登记”,努力做到“在册即在校、在校即在册”,并在办理转入、转出手续时,不得向流动人口子女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在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进行教育教学评价、学籍管理和事业发展统计时,由单列逐渐转向“并轨”,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三是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教学管理,积极尝试、摸索“分层教学”和“因材施教”等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本学期全市免收借读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284所公办中小学见下表。【江汉区】公办初中6所75中;51中;52中;天门墩中学;28中;新华下路中学。公办小学12所回民小学;六渡桥小学;福建街小学;桃源坊小学;前进二路小学;惠康里小学;展览馆小学;单洞新村小学;精武路小学;取水楼小学;西马路小学;武汉关小学。【硚口区】公办初中4所79中;水厂路中学;85中;利济路中学。公办小学11所双环小学;舵落口小学;易家墩小学;江家墩小学;仁寿路小学;利北小学;幸福村小学;中山巷小学;江汉桥小学;跃进村小学;先锋小学。【江岸区】公办中学14所21中;30中;41中;林祥谦学校;育才中学;天津路中学;培英中学;二七中学;西马路中学;堤角中学;台北路学校;谌家矶中学;长委子弟学校;江厂子弟学校。公办小学21所吉庆街小学;青少年宫小学;吕锡三小学;黄兴路小学;实验学校;四唯路小学;球场新村小学;模范路小学;湖边坊小学;三眼桥小学;新建小学;二七小学;港三小学;丹水池小学;堤角小学;岱山小学;解放小学;塔子湖小学;余华岭小学;石桥小学;谌家矶小学。【青山区】武汉市厂前学校;白玉山小学;桥头小学;冶金小学;建设一路小学。【洪山区】公办初中18所九峰中学;花山中学;挽月中学;西洪中学;和平中学;蔡家湾中学;洪吉中学;张家铺中学;青锋中学;新桥中学;泉井中学;青菱职中;板桥学校;武南学校;天兴学校;石咀学校;旭光学校;弘光学校。公办小学56所卓刀泉小学简易班;南望山小学;楚才小学;花山小学;春和小学;山湖小学;跃进小学;吴桥小学;联丰小学;西港小学;九峰小学;谭庙小学;尤庙小学;马驿小学;新跃小学;青锋小学;和平小学;杨家路小学;北洋桥小学;武丰小学;三合小学;联合小学;张家铺小学;白玉小学;杨家寨小学;建设中心小学;张王小学;洪吉小学;高家祠小学;魏家湾小学;胡墩小学;长江小学;毛坦小学;石嘴小学;老桥小学;花园小学;青菱小学;红霞小学;杨泗小学;永安小学;红庙小学;李桥小学;洪福小学;卸甲小学;快岭小学;程墩小学;周庄小学;金王小学;左花小学;黄陂岭小学;大罗小学;楚雄学校;白浒山学校;金鹤园学校;左岭小学;上街小学。【武昌区】公办初中8所珞珈山中学;三十八中;陆家街中学;十中;黄鹤楼中学;堤东街中学;张家湾中学;白沙洲中学。公办小学19所堤前街小学;白沙洲小学;八铺街小学;解放桥小学;明伦街小学;回民小学;水陆街小学;黄鹤楼小学;民主路小学;积玉桥小学;沙湖嘴小学;湖滨街小学;中北路小学;前进路小学;三层楼小学;柴林小学;纺机路小学;九龙井小学;石牌岭小学。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5所杨园学校;何家垅学校;新学街学校;秦园路学校;徐东路学校。【汉阳区】公办初中8所永丰中学;拦江堤中学;龙阳中学;琴断口中学;七里中学;德才中学;月湖中学;墨水湖中学。公办小学29所瓜堤街小学;建港小学;洲头街小学;新五里小学;莲花湖小学;群建路小学;汉阳铁一小;翠微路小学;白鹤村小学;车站小学;五里村小学;五里墩小学;七里小学;晴川阁小学;西菜园小学;月湖小学;郭茨口小学;永安堂小学;快活岭小学;田家台小学;米粮山小学;陈家咀小学;黄金口小学;龙阳湖小学;拦江堤小学;三里坡小学;朝阳小学;鲤鱼洲小学;向阳小学。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2所(既有小学也有初中)四新学校;武汉港二校。
武汉户口在武汉市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
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
第八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以上,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
(三)连续就读。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1张;
(三)居住地址证明、就业证明或者就读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请问武汉市职工医保能在武汉办理吗?
[律师回复] 享受武汉市职工医保待遇持社保卡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直接结算。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上述人员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时,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享受报销待遇。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医院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3、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4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4万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0万。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协和医院目前有部分科室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同济医院目前只有心胸外科属于定点科室,定点科室住院可使用社保卡就医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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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口有什么好处
计生:小孩出生前的准生证,如非武汉户口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同时,若在武汉生活的人士无武汉市户口,则要每年回原籍一次,做计划生育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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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武汉社保和武汉市的社保可以合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武汉市参加社会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参保或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且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异地社保关系转入武汉市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男性年满50周岁,暂不受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本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再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以上规定可提供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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