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实际面积为依据。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因此缴纳税额也略有差异。那么,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今天小编将具体介绍武汉市土地使用的计税方式,供您参考。
一、计算方法:
1、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区不同有所区分。
2、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其中适用税额按各地区各地段的不同有所区分
二、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共有各方实际占地面积明确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分别征收土地使用税。
共用的空地。两个以上单位(包括个人)共用的空地,各自占地面积不明的,按共有各方的房屋建筑占地比例分摊。
三、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各地区具体税额会根据当地政策略有差异。想要具体了解税额,就需要对当地政策有更清晰的认知。希望上述答案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进行针对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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