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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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多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
购房合同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有哪些?

一、房屋买入的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购房合同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

1、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多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2、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3、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购房者所能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并不是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开发等都会造成使用年限的“缩水”,所以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土地使用年限要特别的留意。当然土地使用年限是可续期的,在使用年限期满的前一年就可到土地管理局递交续期的申请,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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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缩水八年,签订预售合同时发现的,买房交首付时售楼处未告知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正因为这样的一个特点,说明商品房预售的不同之处。那么,购买预售商品房要交定金吗?如果不需要的话,购房者又该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有哪些
(一)订立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二)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收取预付款。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购买预售商品房要交定金吗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的必须程序,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买商品房时,最好将该项目了解清楚,然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如果在签约谈判中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又发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新问题,都可全身而退,不必再为解决定金的问题而烦恼,也避免了可能的定金损失。或者在签认购书时加上“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全部定金或订金”、“在认购书有效期内,买方有权随时解除此认购书,卖方应将定金或订金无条件全部退回”的约定。
四、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自己拟购房屋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认真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按市场通常做法,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先行订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的主要作用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就商品房预售的通用条件,一般都会制定针对大多数购房人都适用的格式条款,作为将来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的依据。购房人应事前认真阅读了解,不明白的地方需让开发商当即给予解释,不满意的地方需及时与开发商磋商,并将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人不重视这个环节,常常导致签订正式合同时的纠纷和矛盾。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开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对购房人有实际意义。有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很长,可能导致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对应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购房人应注意甄别,以免签订合同后才后悔。
五、预售商品房能转让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但同时也说明转让是有条件的: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其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得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
4、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5、预售商品房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并符合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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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限缩水是否构成欺诈?
土地年限缩水,是由于开发周期的限制,一般不构成欺诈行为,但如果没有说明的话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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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如何预防套内面积缩水
[律师回复] 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组成,业主们对面积的质疑无非就是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公用面积的质疑,如果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业主都希望套内面积比较大,但是开发商往往不按合同行事,业主如何预防套内面积缩水呢请看下文的具体介绍。
一、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对于哪些面积是否可以分摊不是由测绘部门来确定,它实质上是一种确权行为,而目前业主的大部分纠纷主要集中在公摊面积上,所以,业主们如果对公摊有疑义,应要求发展商对分摊部位进行具体说明,了解是否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果要投诉,应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对面积数据有疑义,可以要求原测量单位进行复测,如果还有疑义可以向上级房地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房产测绘从纯粹的技术角度讲,它属于测绘领域比较简单的一种,但是从专业角度讲,房产测量与其他的测绘有很大的不同,房产测量涉及到大量的测绘技术知识、建筑知识、房产的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及法律性。
二、如何预防套内面积缩水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与开发商详细约定所购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特别要详细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变小。另外,购房人还应注意,虽然《办法》对许多问题作了有利于购房人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不法开发商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胁迫、诱使购房人与其签订不利于购房人的协议,以达到其规避《办法》不利规定的目的,对此,购房人千万要当心。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之后,在纠纷处理当中常常涉及到政策性、法律性和权属争议的问题,导致对个别住户的面积纠纷投诉,处理有其一定的难度。由于测量要同时进入其他没有投诉的人家,一些邻居并不配合或长期家中无人,纠纷很难解决。因此,建议购房者在发生纠纷后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求帮助。
商品房面积缩水怎么办,商品房面积缩水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我们买好了房子,却在交房后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合同上面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时该怎么办呢
首先应当明确一个概念,即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等于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后的值,与合同约定面积的百分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商品房发生面积误差时,如当事人之间无其他约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一般为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你好律师朋友,朋友的父母要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回购,请问土地使用权回购合同是?谢谢!
[律师回复]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正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page]  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加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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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如果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按合同购买价格多退少补,超出3%时,若大于合同面积按合同购买价格补交3%部分的房款,若小于合同面积按合同购买价格退还3%部分的房款,超出部分按合同购买价格的2倍退还房款,也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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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如何预防套内面积缩水?
[律师回复] 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组成,业主们对面积的质疑无非就是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公用面积的质疑,如果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业主都希望套内面积比较大,但是开发商往往不按合同行事,业主如何预防套内面积缩水呢请看下文的具体介绍。
一、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对于哪些面积是否可以分摊不是由测绘部门来确定,它实质上是一种确权行为,而目前业主的大部分纠纷主要集中在公摊面积上,所以,业主们如果对公摊有疑义,应要求发展商对分摊部位进行具体说明,了解是否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果要投诉,应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对面积数据有疑义,可以要求原测量单位进行复测,如果还有疑义可以向上级房地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房产测绘从纯粹的技术角度讲,它属于测绘领域比较简单的一种,但是从专业角度讲,房产测量与其他的测绘有很大的不同,房产测量涉及到大量的测绘技术知识、建筑知识、房产的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及法律性。
二、如何预防套内面积缩水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与开发商详细约定所购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特别要详细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变小。另外,购房人还应注意,虽然《办法》对许多问题作了有利于购房人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不法开发商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胁迫、诱使购房人与其签订不利于购房人的协议,以达到其规避《办法》不利规定的目的,对此,购房人千万要当心。购房者对面积有异议之后,在纠纷处理当中常常涉及到政策性、法律性和权属争议的问题,导致对个别住户的面积纠纷投诉,处理有其一定的难度。由于测量要同时进入其他没有投诉的人家,一些邻居并不配合或长期家中无人,纠纷很难解决。因此,建议购房者在发生纠纷后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求帮助。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原因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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