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言,违约金与定金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二、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三、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四、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五、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主要在于性质,作用,产生方式,交付时间,法律后果这些方面的差异。在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下,只有准确的分清了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部署。合同才能实现最大的双方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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