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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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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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陕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众所周知,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掌握政府信息是应该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政府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是有必要的,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从而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平稳发展。不过地区不同,政府公开信息条例有所差别。下面带来陕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六)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条件、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九)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五)公开人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五条: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布制度。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和地区,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条: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取信于众的关键。陕西政府实行信息公开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行政工作顺利进展,行政效率也会有所提高,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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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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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陕西人,最近我想了解一下陕西再婚夫妻生育政策2017最新条例有哪些内容,麻烦专业人士详细解答一下,谢谢大家啦。
[律师回复] 2017年再婚生育新政策
据2017年再婚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 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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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陕西省户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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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政府网站。2、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4、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5、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政府新闻发布会。(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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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陕西的,家里有亲戚因为犯事现在要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下陕西行政处罚听证条例规定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外,有的地方还有关于有关听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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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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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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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有个朋友问我2016陕西户口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虽然是本地人我也不清楚,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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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再婚要孩政策陕西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对夫妻是再婚,要生孩子,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据2017年再婚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 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这是2017年再婚要孩政策陕西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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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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