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灵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40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69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73元/亩到14692元/亩之间。
旧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80元/亩到13920元/亩之间。
陆屋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7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1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79元/亩到13919元/亩之间。
那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1元/亩到13804元/亩之间。
石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5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0元/亩到13802元/亩之间。
伯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7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1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7元/亩到13710元/亩之间。
武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63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68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1元/亩到13687元/亩之间。
太平镇、丰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96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4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60元/亩到13440元/亩之间。
檀圩镇、新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63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2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30元/亩到13322元/亩之间。
平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3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9元/亩到13036元/亩之间。
佛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2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6元/亩到13026元/亩之间。
烟墩镇、平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0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7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82元/亩到12728元/亩之间。
文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2元/亩到12488元/亩之间。
三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0元/亩到12482元/亩之间。
沙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1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7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19元/亩到12479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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