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刚入职或者入职不久后就会发生劳动争议,或者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相关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时候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没有全部办齐,只有一个份工伤保险劳动关系,这个是否能证明呢,让我们来通过相关资源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都可以做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二、证明劳动关系
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工伤保险是公司给职工缴纳的,当然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了。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第二点具体说明了工伤保险由公司缴纳,所以具有工伤保险劳动关系是可以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当然,证明劳动关系的途径还有很多,在入职时一定要清楚所有条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不要因为公司的种种借口自己不好意思去问,这样只会给后来的自己多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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