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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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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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一般)由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需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等证据,对于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对劳动者有利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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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有很多人走在创业或工作的道路上,但是往往又因为不知道怎样正确与员工或是老板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书而陷入麻烦,因为许多人不知道法律对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书是如何标准的,所以甚至会走上违法的道路。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劳动关系起诉书的相关信息以及法律对于它的规定。

一、定义

是指(一般)由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需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等证据,对于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对劳动者有利来处理。

二、劳动关系起诉书怎么写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诉讼能力,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内容。如有第三人,依前述情况写明。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2.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着重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主旨在于说明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主次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特别对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必须写明正确的来源。一般证人情况的说明放在其他证据后面,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

综上所述,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书,法律有明确规定,违反者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法律会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我国劳动市场的透明公开,维持了社会稳定,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在签订用人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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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2、申请事项:例,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从年9月入职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事实和理由 说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过及与请求事项密切相关的事由。4、结尾:此致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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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当小职员,因为发生了点不愉快的事情,请问大家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书是怎样?
[律师回复] 一、文书制作概述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起诉,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起诉状,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关键的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将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诉讼能力,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内容。如有第三人,依前述情况写明。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2.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着重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主旨在于说明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主次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特别对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必须写明正确的来源。一般证人情况的说明放在其他证据后面,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以上是对确认劳动关系起诉书的相关解答,希望采纳。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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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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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厂里上班几个月了,来的时候老板说好了一个月三千的,但是现在老板只geiwo,二千八,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我工资,我想咨询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上文已经为大家做了介绍,至于该向哪个仲裁庭申请仲裁,即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庭,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庭申请仲裁,我们还要注意,劳动纠纷比较特殊,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不申请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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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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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最近有几个人想辞退,也需要签协议,问问谁知道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书怎么写啊,谢谢
[律师回复] 以下是我提供的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书的范文,希望您参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一事确认如下:
1、甲乙双方于 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将于 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 元,代通知金为人民币 元,补回扣除工资 元,合计支付补偿金额 未休年假补偿以及 月份工资将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乙方将工作、公司物品、资产、客户明细、应收账款、发票、押金、备用金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于 年 月 前交接给甲方指定人员,并经双方确认公司物品、资产无丢失、损坏后,甲方将如期支付乙方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工资等。如公司物品、资产发生丢失、损坏,或由于工作未交接清楚,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按资产帐面价值或承受损失从上述支付总额中扣除。
4、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因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5、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完成离职工作交接。
6、由于工作交接未能符合公司离职签交表要求的,甲方有权于乙方交接情况符合要求后,再行发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离职后有义务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中相关保密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薪酬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关于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补偿金额及协商条件等信息。如因乙方违反该款项约定,应向甲方全额退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赔金或赔偿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乙方离职时在甲方领取的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10倍。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该条款于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有效。
8、乙方同意今后不会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它形式向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发表诽谤、批评或否定甲方的任何言论或采取任何有损于甲方商誉和利益的行为。
9、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劳动合同项下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切义务。
10、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承认其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并且他们达成本协议是自愿而非强迫的。
甲方: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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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劳动关系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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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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