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二次入职,是指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与另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与同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重新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续签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前者是一个断续的法律行为,后者是连续的法律行为,因此,二次入职不属于续签。
2、不算续签,因为劳动合同法说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方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他断过就不能算连续。
3、从法律上来说,员工2次入职,工龄要累计计算,并不能约定试用期。
二、二次入职有无试用期
1、合同的双方主体,既合同的承受方,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也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你在题中没有具体说明,所以现在以劳动者为承受方考量,那这个约定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2、第一次辞职手续等文件公司保留了吗?貌似也是要看实际情况如何。
3、但是合同法规定是死的,规定是只能约定一次的,约定二次就属于违法,仲裁也是一样的结果。
4、不能绝对认定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双方约定外,应根据劳动合同前后履行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5、在单位本身没有大的变化,或者员工重新回单位的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这里的试用期则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显得没有必要。可以理解为违法。因此虽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考虑到双方均对劳动环境、岗位,劳动者技能等均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去,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已改制,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所回单位的岗位亦需要调整,等等,则可以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法虽然作为社会法,立法倾向于劳动者,但在一定程度中还要尊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员工二次入职算不算存续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知道,员工二次入职指的是一家用人单位的员工与该用人单位原本是有劳动关系的,但是中途可能这位员工与该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又或者该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的新的劳动关系,然后又回到原来的用人单位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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