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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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申报债权等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持续于整个破产过程,是在一个法定时间段内的持续中断,诉讼时效应当在中断事由消除后即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存在是否开始重新起算的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

破产程序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为了避免债权人遭受进一步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行为。由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可能会影响诉讼时效,特别是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但由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详情参考以下文章分析。

我国并没有区分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与私营企业的破产程序,所以两者应用的都是同一种破产程序,以下就是对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的分析。

一、破产程序启动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持续与消除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点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中断时起即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在中断事由经过一定期间后消除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前者的中断时间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为同一个点,后者的中断时间则为一段期间。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3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此外,抵销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与申报债权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

在提交破产申请或者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即告中断,与破产申请是否被受理或其债权是否得到确认无关。

不过,如果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能得到确认,则诉讼时效在中断后从人民法院做出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债权未获确认的该时点起重新开始计算。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申报债权等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持续于整个破产过程,是在一个法定时间段内的持续中断,诉讼时效应当在中断事由消除后即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存在是否开始重新起算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权利人起诉,其权利就将在诉讼期间得到保护,诉讼时效再无适用的余地,起诉就成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不是中断。[2]尽管对起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终结这一问题上存在多种看法,但在破产程序中,除非出现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或者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或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则上就不再存在恢复重新计算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适用在破产程序中,除特殊情况外,其中断后的最后结果原则上不是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而是诉讼时效的终结。

三、破产程序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种。

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时,债务人企业被注销,债权债务的主体都不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破产程序因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终止。此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将被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将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就不再清偿,债务关系已经彻底解决,不复存在,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唯一不同的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协议时可以依法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然而,尽管诉讼时效中断后在破产程序中发展的绝大多数结果是诉讼时效的终结,在司法解释中仍然只能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在诉讼时效中断时,尚不能确定破产程序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是什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仍是最准确的。

四、债权人追索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责任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此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只是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随之中断后,也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中断事由消除后才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五、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其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应自其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据此,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加速对一般保证责任到期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对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其未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影响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加速到期失效。

从上文的分析,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企业破产清算时效会因为破产程序的提起而中断,也就是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会因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中断,不会终止。这时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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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破产宣告。第三阶段:破产清算。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相比破产程序更加复杂、涉及颇广,更有很多行政要素,所以在执行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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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并没有区分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与私营企业的破产程序,所以两者应用的都是同一种破产程序,以下就是对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的分析。
一、破产程序启动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由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持续与消除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点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中断时起即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在中断事由经过一定期间后消除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前者的中断时间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为同一个点,后者的中断时间则为一段期间。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3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此外,抵销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与申报债权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在提交破产申请或者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即告中断,与破产申请是否被受理或其债权是否得到确认无关。不过,如果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如果人民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能得到确认,则诉讼时效在中断后从人民做出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债权未获确认的该时点起重新开始计算。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申报债权等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持续于整个破产过程,是在一个法定时间段内的持续中断,诉讼时效应当在中断事由消除后即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存在是否开始重新起算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权利人,其权利就将在诉讼期间得到保护,诉讼时效再无适用的余地,就成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不是中断。[2]尽管对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终结这一问题上存在多种看法,但在破产程序中,除非出现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或者人民不受理破产申请或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则上就不再存在恢复重新计算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适用在破产程序中,除特殊情况外,其中断后的最后结果原则上不是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而是诉讼时效的终结。
三、破产程序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种。在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时,债务人企业被注销,债权债务的主体都不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破产程序因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终止。此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将被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将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就不再清偿,债务关系已经彻底解决,不复存在,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唯一不同的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裁定认可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协议时可以依法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然而,尽管诉讼时效中断后在破产程序中发展的绝大多数结果是诉讼时效的终结,在司法解释中仍然只能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在诉讼时效中断时,尚不能确定破产程序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是什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仍是最准确的。
四、债权人追索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责任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此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只是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随之中断后,也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中断事由消除后才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五、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其保证责任免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应自其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据此,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加速对一般保证责任到期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对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其未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影响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加速到期失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从上文的分析,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企业破产清算时效会因为破产程序的提起而中断,也就是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会因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中断,不会终止。这时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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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效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在破产案件中,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公告方式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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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申请破产并等待受理;法院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盘点;破产清算完成。破产有着非常严格的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过程也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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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企业破产清算要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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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破产债务如何清偿?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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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清算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在破产案件中,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公告方式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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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怎样进行企业清算?
企业破产进行企业清算的方式是: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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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企业怎样参与破产清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参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 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公司申请破产以后,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以后公司还有可能存续,继续经营。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三、欠债公司破产倒闭后如何追债 首先应了解原债务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果原债务人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原债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倒闭债务人的新公司收账。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破产企业清算怎么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参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 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公司申请破产以后,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以后公司还有可能存续,继续经营。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三、欠债公司破产倒闭后如何追债 首先应了解原债务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果原债务人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原债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倒闭债务人的新公司收账。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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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多久?
1、 成立清算组。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3、 破产财产分配。 4、 清算终结。5、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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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参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 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公司申请破产以后,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以后公司还有可能存续,继续经营。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三、欠债公司破产倒闭后如何追债 首先应了解原债务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果原债务人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原债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倒闭债务人的新公司收账。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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