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伤残等级的确定都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但是如果对于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了多次鉴定就可能存在几次鉴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就产生了司法鉴定结果算第几次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司法鉴定结果不同的原因
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
二、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处理方法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等到A起诉时,如果超过1年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A身体有没有损害,还是鉴定说了算,不必担心然后做鉴定。
5、法院是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重新鉴定后出现对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结果也在所难免。至于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再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综上所述,对于同一人身损害或工伤事故的受害者的伤残情况进行了多次鉴定并不存在后一鉴定结果否定前一鉴定结果的规定,也没有高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优先于低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规定。因此,不存在司法鉴定结果算第几次的问题,只需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即可。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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