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果算第几次?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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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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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存在司法鉴定结果算第几次的问题,只需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即可。对于同一人身损害或工伤事故的受害者的伤残情况进行了多次鉴定并不存在后一鉴定结果否定前一鉴定结果的规定,也没有高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优先于低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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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伤残等级的确定都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但是如果对于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了多次鉴定就可能存在几次鉴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就产生了司法鉴定结果算第几次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司法鉴定结果不同的原因

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

二、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处理方法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等到A起诉时,如果超过1年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A身体有没有损害,还是鉴定说了算,不必担心然后做鉴定。

5、法院是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重新鉴定后出现对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结果也在所难免。至于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再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综上所述,对于同一人身损害工伤事故的受害者的伤残情况进行了多次鉴定并不存在后一鉴定结果否定前一鉴定结果的规定,也没有高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优先于低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规定。因此,不存在司法鉴定结果算第几次的问题,只需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即可。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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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鉴定能推翻第一次的鉴定吗?可能性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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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的,仍要由法院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及对方是否同意离婚等具体情况来判决,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仍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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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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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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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只要认定为工伤,有认定工伤决定书,下一步就是申请去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日期是什么时候,以你递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个规定,原则上是要求治疗终结以后伤情稳定了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比如骨折后手术,里面有固定物,都要求里面的固定物取出后才做鉴定的,这个过程根据医院及医生规定,有些要一年多两年才能取出的。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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