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合同一方的债务人来说,其依法享有抗辩权,可以针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进行抗辩,暂停合同执行,这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在抗辩权的分类中,有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而一时抗辩权又细分为多种。那么一时的抗辩权有哪几种?下面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一时的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 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
二、一时的抗辩权有哪几种?
一时抗辩权一般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并继续保留已出卖的标的物。
2、检索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诸强制执行,或在有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有当前两种情形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是指依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其债务,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因故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给付,否则可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的权利。
三、一时的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的区别在哪里?
1、二者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或程度)不同。
如果是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无论行使多少次,也不发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请求权于适当时候仍得以顺利实现。拿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来说,赠与人经济恢复后,受赠人能否请求其履行,依这一权利属永久性和属暂时性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灭事由不同。
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共同的消灭事由仅有两项: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辩权再无任何其他的消灭原因。但是,对于暂时性抗辩权而言,还可因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而消灭。例如,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在对方无对待给付时,一方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待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后,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
由此可见,一时的抗辩权是针对永久抗辩权而言的,其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不管是哪一种,债务人履行时,都是暂时的阻碍对方请求权效力的发生。当对方给付之后,影响抗辩权的因素自然就消失,这时,债务人就不得再通过抗辩阻碍对方行使请求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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