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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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划分四个地段等级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8.00元/平方米;二等12.00元/平方米;三等9.00元/平方米;四等6.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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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想要通过土地进行投资,从而获取利益。大家都知道,对于城镇土地的使用权是要缴纳税的,每个地方关于税收的政策都不一样。那么,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这个问题。

一、适用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全市在《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确定的范围内,共划分六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4.00元/平方米(省二等)、18.00元/平方米(省四等)、12.00元/平方米(省六等)、9.00元/平方米(省八等)、6.00元/平方米(省十等)、4.50元/平方米(省十一等),各区域具体适用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如下:

(一)营口市主城区【含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划分五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24.00元/平方米;二等18.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元/平方米;四等9.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

(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划分四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8.00元/平方米;二等12.00元/平方米;三等9.00元/平方米;四等6.00元/平方米。

(三)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盖州市和老边区划分四个地段等级。

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2.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6.00元/平方米;四等4.50元/平方米。

二、全市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发[2006]33号)和《关于明确我市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三、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此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1、营口市主城区

2、老边区

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

4、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

5、盖州市

备注:凡地段等级划分中的“路(街)两侧”未明确具体距离的,一律按土地使用证边线起100米范围内执行。

最近一段时间,营口市对这方面的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划分不同的地段,然后再根据不同的地段进行实施不同的税额征收标准。我国政策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政策,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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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gt;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附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gt;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 1 / 3 ~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失效)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此条款失效)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2 / 3 ~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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