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合同中我们应该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不管我们在哪个合同中都需要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任何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执行,也都是履行合同的要点之一。那么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详细的解答。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 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综上可知,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首先分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情形。通过实际判断所遇到的问题时属于抗辩权的哪种情形,但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抗辩权一类的知识,您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渠道去了解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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