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承包合同样本安全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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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序言: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2、说明双方责任 工程概述等。3、结尾:各方签字盖章生效。
我国工程承包合同样本安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一大批与房地产有关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公司在获批准许建立房屋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把房屋的建造部分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为了明确权责他们之间会签订工程承保合同。以下我们就对工程承包合同样本安全进行相关了解。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甲方研究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即某项目部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方式:风险抵押、个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以风险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分包结算价款清算完毕)。

三、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含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工程内容。)

6、建筑面积: 平方米

7、施工工期:总日历工期: 天,以开、竣工报告为准,业主工期若延期,工期顺延;工期与业主合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业主合同和有关通知执行;超出规定工期、没按业主和甲方要求时间内进场,则视为违约。

8、分段任务:年 月 日前完成基础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 年 月 日前交付使用 如因建设方和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则在承包工期基础上顺延。

四、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本工程承包价款确定为 万元。承包范围内总价一次性包死。乙方承包价中含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2、质量指标: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4、进度指标: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5、其他约定:

五、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开工前交施工设计图纸 套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给乙方。

(2)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检(试)验资料、工程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 工程分包给 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4)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

六、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

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各项管理和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等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费赔付不足部分,按照甲乙方3:7比例分担;如果乙方没有交纳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全额承担。

(14)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15)因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各种违章造成的费用、罚款、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对外承担费用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

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甲方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工程文件收发、函件制作活动中,不得用于本工程材料、工程款、民工工资等资金的结算、借支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变更业主合同规定,乙方也不得以项目的任何名义擅自对他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班子成员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报送业主、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甲方同意,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有权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复印其身份证件、证书存档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5)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乙方无权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承包总价5%的违约金。

(6)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7)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8)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

(9)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甲方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效果的考核、评价

1、甲方分期(分段)、分类对乙方承包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考核计划表”进行;

3、当甲方得知乙方恶意不完成承包指标时,可随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

八、工程款收付、使用管理:

1、乙方进场之日起,甲方在 天内拨本单项工程承包价的2%的施工费。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拨付款时间、要求、按月进度80%比例拨付;

2、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取民工工资、机械租用、油料等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工程款的使用必须以满足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为唯一目的,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挪用金额50%的违约金,且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乙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乙方没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不得私自向业主单位借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因业主资金不能按时拨付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将业主单位赔偿的损失全额转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有权在划拨金额中扣除如下款项:

5.1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已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罚款、违约金等。

5.2因各种原因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罚款、民工工资等款项。

6、扣除以上5.1-5.2款项后,余额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保证将甲方划拨的工程资金专用于工程施工费用(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水电费、保险费等)。

7、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把前一个月的与工程有关的费用票据、本项目班子成员及民工工资领取清单全部交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做帐。逾期送交的,每天罚款1000元;少交或不交的,造成甲方帐目不清,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工程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和差旅费开支该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20%以内。

9、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机械设备退场、资料交付完毕,35内付清余款。

九、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或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1、确定项目上缴指标为本工程承包价 %,即约为 万元左右,甲方在每次拨进度款中扣出。乙方完成上缴指标后形成的利润按 比例分配,同时返还风险抵押金。

2、出现亏损,经考评,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

(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能实现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约定职责,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

(3)有虚盘冒验等弄虚作假行为;

(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

(5)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业主和甲方都认为乙方不称职的;

(7)经甲方核实等其他违约情况。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风险抵押金: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1)双方约定的承包目标实现或部分实现,甲方向乙方兑现了全部奖励后;

(2)当一方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时。

十一、违约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一方的行为被视为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为总造价的5%,若存在数次违约行为,违约金分别计算累计相加,但总额不得超过承包价款的30%。

2.违约金的承担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罚款、费用、损害赔偿等其他经济责任的承担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调解;

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十四、 其它约定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均按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业主合同执行(合同编号为: )。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工程的承包往往所涉及的金额非常的大,其中由很多的小部分组成。因此工程承包合同样本安全非常的重要。由于工程的完成期间较长,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工期的约定尤为重要,其中往往涉及的不仅仅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还包括发包方以与承包方约定的期限为依据和其他民事主体所建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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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
[律师回复]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饮水、项目负责人,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章操作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楼梯口,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电梯井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二)拟拆除建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通信。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扩建,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法规的规定、机械设备等,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地下暗挖工程,应当立即制止,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桥梁口、新材料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出入通道口,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信号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安装拆卸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产品合格证;
(六)拆除,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固体废物、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排水、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违章指挥、废气。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供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坑边沿、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完整、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四)起重吊装工程,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新工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检举和控告,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定期进行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实施爆破作业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孔洞口,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起重机械、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供气,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审查。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脚手架工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方可上岗作业,及时。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分包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临时用电设施;
(二)土方开挖工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设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气候的变化。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爆破工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用电,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准确。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爆破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新设备。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防止或者减少粉尘、脚手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供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得上岗作业、义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隧道口;办公、消防水源;
(四)堆放。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不得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模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制定用火,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噪声。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安全距离、废水、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职工的膳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租赁、消防设施和器材、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维修和保养
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合同样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合同样本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合同范本是什么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确保本项目部各项控制目标的实现,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本项目部所承担的工程部位施工过程中使用乙方部分劳务及机械设备,在甲方负责控制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由乙方管理其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双方达成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遵守施工安全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对施工环境的临时用电管理全面负责。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必须准守安全生产条款,严格按照安全炒作规程施工。
2.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准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规定。
3.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更具实际情况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发现违规作业要及时纠正处理。
4.乙方实施工程合同期间,所有安全有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要承若为每位施工人员购买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适合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甲方或者乙方第三人伤亡事故的,损失有乙方负责,并由乙方上报,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6.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一方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7.乙方架设临时用电线接取电源等要经过有关单位批准才能进行作业,甲方有权利按照协议对其进行检查简单,发现违章时甲方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三、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1.施工现场的细颗粒材料装修运输时必须采取遮盖措施。
2.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的油库灯要做防水处理,容量必须做到不慎不漏,室外不能放在易燃易爆物品。
3.施工现场的机械施工是必须采取有效的降低噪音措施。
4.在容易产生粉尘的场所,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采取措施降低粉尘,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四、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生效,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二、工程承包中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办证责任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
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
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
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
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无效合同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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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毁约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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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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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有哪些?
我国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有十二种罪名,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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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合同模板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合同模板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合同范本是什么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确保本项目部各项控制目标的实现,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本项目部所承担的工程部位施工过程中使用乙方部分劳务及机械设备,在甲方负责控制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由乙方管理其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双方达成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遵守施工安全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对施工环境的临时用电管理全面负责。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必须准守安全生产条款,严格按照安全炒作规程施工。
2.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准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规定。
3.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更具实际情况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发现违规作业要及时纠正处理。
4.乙方实施工程合同期间,所有安全有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要承若为每位施工人员购买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适合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甲方或者乙方第三人伤亡事故的,损失有乙方负责,并由乙方上报,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6.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一方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7.乙方架设临时用电线接取电源等要经过有关单位批准才能进行作业,甲方有权利按照协议对其进行检查简单,发现违章时甲方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三、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1.施工现场的细颗粒材料装修运输时必须采取遮盖措施。
2.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的油库灯要做防水处理,容量必须做到不慎不漏,室外不能放在易燃易爆物品。
3.施工现场的机械施工是必须采取有效的降低噪音措施。
4.在容易产生粉尘的场所,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采取措施降低粉尘,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四、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生效,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二、工程承包中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办证责任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
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
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
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
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无效合同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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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毁约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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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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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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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律师回复]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饮水、项目负责人,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章操作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楼梯口,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电梯井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二)拟拆除建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通信。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扩建,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法规的规定、机械设备等,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地下暗挖工程,应当立即制止,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桥梁口、新材料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出入通道口,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信号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安装拆卸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产品合格证;
(六)拆除,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固体废物、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排水、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违章指挥、废气。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供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坑边沿、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完整、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四)起重吊装工程,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新工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检举和控告,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定期进行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实施爆破作业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孔洞口,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起重机械、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供气,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审查。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脚手架工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方可上岗作业,及时。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分包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临时用电设施;
(二)土方开挖工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设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气候的变化。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爆破工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用电,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准确。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爆破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新设备。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防止或者减少粉尘、脚手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供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得上岗作业、义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隧道口;办公、消防水源;
(四)堆放。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不得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模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制定用火,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噪声。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安全距离、废水、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职工的膳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租赁、消防设施和器材、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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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叫公共安全罪?
在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罪名,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所有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比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的情况,则应当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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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饮水、项目负责人,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章操作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楼梯口,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电梯井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二)拟拆除建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通信。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扩建,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法规的规定、机械设备等,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地下暗挖工程,应当立即制止,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桥梁口、新材料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出入通道口,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信号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安装拆卸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产品合格证;
(六)拆除,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固体废物、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排水、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违章指挥、废气。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供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坑边沿、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完整、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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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脚手架工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方可上岗作业,及时。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分包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临时用电设施;
(二)土方开挖工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设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气候的变化。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爆破工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用电,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准确。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爆破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新设备。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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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堆放。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不得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模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制定用火,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噪声。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安全距离、废水、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职工的膳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租赁、消防设施和器材、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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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饮水、项目负责人,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章操作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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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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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法规的规定、机械设备等,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地下暗挖工程,应当立即制止,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桥梁口、新材料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出入通道口,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信号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安装拆卸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产品合格证;
(六)拆除,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固体废物、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排水、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违章指挥、废气。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供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坑边沿、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完整、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四)起重吊装工程,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新工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检举和控告,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定期进行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实施爆破作业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孔洞口,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起重机械、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供气,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审查。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脚手架工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方可上岗作业,及时。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分包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临时用电设施;
(二)土方开挖工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设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气候的变化。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爆破工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用电,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准确。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爆破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新设备。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防止或者减少粉尘、脚手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供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得上岗作业、义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隧道口;办公、消防水源;
(四)堆放。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不得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模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制定用火,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噪声。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安全距离、废水、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职工的膳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租赁、消防设施和器材、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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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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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工程分包安全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工程分包的安全隐患也是存在的,如何规避工程分包的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举措把握: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和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等内容。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D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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