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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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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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售楼书”陷阱。2、“样板房”陷阱。3、“认购书”陷阱。4、违约责任陷阱。5、“补充协议”陷阱。6、不可抗力陷阱。
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其实在很多交易中多少都是会存在一些陷阱的,不管是由哪一方设置的陷阱,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损害对方的利益,这样自己的利益才会得到增加。尤其是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陷阱就更多了。那到底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1、“样板房”陷阱

在售楼书的诱惑下,肯定要去看样板房,可是样板房在精致的装修掩护下很难反映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多边角的房屋开发商会用角柜、弧形墙面等来过渡不合理空间,并且样板房的管线由于装修豪华极易被忽视。

应对策略:购房者要坚持到现场看一下,了解清楚墙体结构,问清煤气管道、热水器、洗衣机及卫生间里各种线路与管道接口的位置及使用的材料。

2、“认购书”陷阱

一般情况下,在签《认购书》时,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先交纳部分定金,并规定自签订认购书起,几日之内与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纳首期房款,否则定金不予以退还。一但购房者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有些《补充条款》难以接受,就会陷入被动局面。

二、如何应对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

1、“样板房”陷阱

应对策略:购房者要坚持到现场看一下,了解清楚墙体结构,问清煤气管道、热水器、洗衣机及卫生间里各种线路与管道接口的位置及使用的材料。

2、“认购书”陷阱

应对策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可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方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几日内前来与开发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购房者就可将被动化为主动。 违约责任陷阱 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关于“办理房产证或延迟交楼”的约定,会尽量在条款中把自己的利益风险减轻到最低。

如开发商常提供给买家两种选择:一是四五年后才办房产证,否则业主可拿回所交房款;二是如因开发商过错无法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赔偿违约金为房价的1%。 应对策略:实际上,这两种选择对业主都不利。若业主坚持买房,最好选择前一种,但尽量让开发商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好房产证

因此在购房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五证”的原件,特别是预售许可证。此外,违约金一般以房价的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表示,这些比例数字一定要特别注意,否则一个小数点就会差之千里。

综上,最常见的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其实也就是样板房陷阱和认购书陷阱了,作为购房者不能单纯的以房价高低来判定是否该购买,还需要审查一下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层高、朝向、周边环境等等,而要是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幸落入对方的陷阱,此时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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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商品房交易中,常常出现以下三类陷阱:将已经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再次出售;将已经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采取售后包租、返租或给予固定回报方式高价分零销售商铺。破解这些骗局的四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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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防范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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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一次买房子,而且是这么大笔数字的事情,要小心再小心,要了解一下商品房合同陷阱会设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
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
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
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
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
  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这样,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不是开发商,而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付款时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付了钱、签了约,开发商却说从未签订过这份合同”的情况发生。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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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时陷阱都有哪些
1、“售楼书”陷阱售楼书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购房者大都是先被售楼书中所描绘的完美户型、美妙的环境、先进的配套设施及高水准的物业管理等所吸引。2、“样板房”陷阱在售楼书的诱惑下,肯定要去看样板房,可是样板房在精致的装修掩护下很难反映房屋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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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毕业之后一直在我们老家这边上班,也是经人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女朋友,我们两个人感情很好,想在今年结婚,但是我只能买起二手房,那么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主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的相关问题,其主要包含:
陷阱一:个人现金收房。由于许多业主已对“现金收房”的把戏有所提防,不法中介于是又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的花招粉墨登场。这些不法中介先伪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后,再与业主一同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不法中介手里拿着业主的房产证,可以转手高价出售,一旦无法快速将压在手里的房子变现,就会采用以业主名义出租或抵押等形式将房屋变成现金流,甚至有黑中介拿业主的房产证恶意行骗,然后卷款潜逃。律师提示:不急于用钱的业主,最好不要选择“现金收购”的卖房方式。交易双方一定要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房管局过完户才能算交易完成,切记不要图省事只管给对方房产证然后拿钱了事。卖房陷阱三:代理合同陷阱一种是霸王条款陷阱。专家提示:在中介公司《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务都会分别做出规定。如会规定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的时限,或规定中介公司超时出售的违约责任,同时也会规定委托期内业主的义务,委托期内业主的违约责任等。另一种代理交易不透明陷阱。律师提示: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当面将价格谈清楚,并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不要通过中间人传话而最终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卖房陷阱四:买卖合同陷阱在这种陷阱中,业主与客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简单说明了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所交易房屋的地理位址等基本情况,待到过户完成之后,由于合同中既没有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的相应条款,也没有入住交验、费用明细的相应条款,于是最终演变成一场业主长年催讨、购房者避而不见、中介公司推卸责任、业主伤神费力的持久纠纷。律师提示: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标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外还应标明房款支付的时间、方式,另外还应有费用明细清单、入住交验单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切记,合同太简单,房屋买卖就会变得很麻烦。陷阱防范:在签定二手房购买合同时,一定要将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及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了解清楚,最好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详细计算相关收费,并同业主见面,明确买卖双方购房价格与售房价格是否相同,避免中介公司从中渔利,产生不正当差价。买房陷阱五:入住无正规物业交验。许多不法中介通常不会告之购房者物业交验的必要性,更加不会去协助购房者与业主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于是最后出现买房人入住后才发现原业主的供暖费、物业费等大笔费用拖欠,而购房款却早已经支付给业主,一切拖欠费用只能购房者自己个人承担!律师提示:购买房屋一定要有正规的物业交验过程,并且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保证物业交验的费用结清及房屋的验收工作后再支付剩余房款。买房陷阱六:利用购房者理解误区。许多购房者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拿到钥匙就等于得到房产。实际上,在房屋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原业主,并且存在可能无法完成交易的可能性。许多不法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统统避而不谈,更有甚者,这些不法中介还将可能存在交易困难的房产卖给买房人并且一再强调让买方过户之前就付款给业主。然后待到房款已付,房产却无法过户,不法中介再推卸责任,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律师提示:购房者在过户之前支付房款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交易房屋是否能顺利过户、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充分估计自己的交易风险后再作出慎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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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会有哪些陷阱
1、“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有可能拿不到,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2、签“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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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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