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时,可根据受损害程度追究加害者的责任。为了能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这类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者的伤情作出鉴定。但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通常情况当事人不能直接参与,所以有不少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表示怀疑。那么司法鉴定伤情有作假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说道说道。
一、司法鉴定伤情鉴定能否作假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作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故对于司法鉴定伤情鉴定原则上不存在作假可能。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伤残的司法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必须合法、公正,如果与委托案件有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回避,也就是说司法鉴定伤情有作假吗的可能性极低。如果委托者或被害人觉得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可以搜集证据后到相应部门进行举报或者重新申请伤情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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