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人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家依法仍然可以对人民正在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因为国家需要进行相应的公共利益建设。不过,国家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以后,为了保障人民亲身权益的不受损失,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对人民的利益进行补偿。那么,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四十七条:淄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这些: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80%支付给承包户,20%补偿给村集体;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
3、耕地开垦费;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6、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7、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8、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赔偿的,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还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工作效率。所以希望我们当地的人民在政府依法进行征地的时候能够给予相应的认可,不能阻碍政府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我们的公共利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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