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不安抗辩的了解也已经很多了,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所有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遵守的。对于预期违约,大家很容易理解,但是如果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放在一起,让大家独自分析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想必有很多朋友都难以详细说出来,但是深入了解两者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区别。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表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两者的区别为:
(一)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二)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中,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暗示所依据的理由则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
(三)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虽然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但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救济手段较之不安抗辩更为广泛。不安抗辩权仅允许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性质是防御性的;而预期违约却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及索赔损失的权利,并得作为诉因提起诉讼,其性质是攻击性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文可知,有四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和行使权是对立的,而预期违约就是违反了预期的目的,没有达到要求,导致的违约,产生了责任纠纷,当然两者的区别很多,文章中已经作了介绍。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规定,确保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权利有效。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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