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于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任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总所(位于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联系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自执业以来,郑勇律师一直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办案数量积累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这些刑事辩护案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并且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辩护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博某有罪,但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充分体现了辩护团队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有效辩护。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达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最终未被批捕。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后侦查机关直诉,在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上,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未被起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认可,崔某未被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未被起诉。
何某窝藏包庇案,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滥伐林木案办理
在滥伐林木不起诉的案件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吴X等人未被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吴X等人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专业领域优势
郑勇律师作为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成员,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深入研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对案件判断准确,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对证据分析透彻,善于从复杂的证据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在法庭辩护中有理有节,通过合理合法的辩护策略,为许多案件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的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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