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工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三个月医疗期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医疗期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此类推。
二、职工医疗期内权益受侵害法律咋保障
职工医疗期内权益受侵害,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赔偿金。单位未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可要求补足,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职工首先可与单位协商,指出其违法之处,要求纠正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还可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劳动合同、病假证明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职工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疗期内合法权益。
三、职工医疗期合同被解除法律如何维权
职工在医疗期内合同被解除,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首先,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病假条、单位解除通知等,以证明自身处于医疗期及单位违法解除事实。其次,与单位协商,指出其解除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职工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这个核心问题,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也值得关注。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外,医疗期满后,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若你对职工医疗期内的待遇、医疗期满后的处理等问题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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