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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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1、项目的内部风险:1、技术、材料和设备性能、质量风险 2、项目管理风险3、组织风险 。2、项目的外部风险:1、政治风险2、法律风险3、经济风险4、 自然灾害 。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根据我们国家的发展需求开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工程项目,比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等工程。这些工程则需要承包给一些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那么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一、项目的内部风险

1、技术、材料和设备性能、质量风险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整个项目的技术方案、产品质量、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开车调试均由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为提高项目绩效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手段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新的技术可能未经工程上证实或并未被充分掌握,新的设备和新的材料也未曾有使用经验,这些都会影响项目的成功实施,增加项目管理的难度。即使是成熟的技术和设备,也会由于建设环境的不同、执行团组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其效果的差异与管理难度的增加,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另一方面有时人们出于竞争的需要,会提高对项目技术指标、设备性能、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而不切实际的要求不但会增加项目的投资,同时也增加了项目风险。

2、项目管理风险 总承包项目一般要经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详细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车、性能测试等多个阶段,要面对整个项目从策划、实施到完成的全过程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贯穿于项目管理过程的各个方面,如:项目计划、资源配置(包括项目部人员、办公设备、施工机具和材料等)、项目质量管理(包括设计质量监督、采购控制、设备和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项目的程序管理(管理流程、规范、职责等)、对分包者的管理、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等。所面临的管理风险复杂、风险量大,风险管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多,利益关系复杂。

3、组织风险 项目范围、时间、质量与费用是项目的基本要素。一个项目是否成功,至少要综合衡量这几个方面。组织风险中的一个重要的风险就是项目决策时所确定的项目范围、时间、质量与费用之间的矛盾,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然而不合理的匹配必然导致项目执行的困难,从而产生风险,如质量与进度、费用的矛盾。同样项目资源不足或资源冲突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如人员数量不足或过多、人员素质较低、办公资源或施工机具不足等。项目组织中的人性化因素也会导致一些风险的产生,如团队合作精神和人员激励机制等。因此在项目风险管理中我们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其实也是最朴素的道理。例如,对项目的成本估算要留有余地,对项目的进度计划也要留有余地,鼓励团队合作精神,实行奖励机制。

二、项目的外部风险

项目外部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变化等。如公司并购倒闭、人员更迭、自然灾害等。这类风险不受控制,但对项目的影响较大。

1、政治风险 工程项目所在国政局的稳定性,有无社会动乱、战争、政权变更、种族矛盾和冲突;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政府官员的廉洁程度;与项目有关的政策,特别是对项目有制约的政策;对项目的各个方面都会造成影响。而这个风险都是难以估量,难以控制的,直接关系工程的成败。例如,海湾战争造成国际承包商的巨大损失,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冲突也会造成项目计划拖延甚至流产。

2、法律风险 工程项目受到项目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建设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发生变化,法律对项目的干预等,对项目也会造成较大影响。如欧美和东南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十分严格,很多项目往往因为环保不过关而作罢。

3、经济风险 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银根紧缩,项目产品的市场变化,材料供应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工资的提高等均会对项目产生影响。如中国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产生的人民币汇率风险,对一些进出口企业以及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收益均产生了较大影响。

4、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山喷发等,这些灾害的发生也会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如印度洋海啸不但造成当地大量人员伤亡,还毁坏了一批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需要修复或重建。另外一些恶劣的天气气候会影响项目的进度,造成项目计划难以完成,给项目造成损失。

以上就是工程承包中的风险控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项目工程是一定要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才能承包。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严谨根据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就能规避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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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得到公司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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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建立一个简明、有效、公正的考核机制
直接同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做到规则简明、有奖有罚,赏罚有据、赏罚有度。这就需要分析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回收周期的延长而产生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从而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奖励措施。公司通过按客户分解落实回收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奖罚分明,将收回欠款和控制呆坏账纳入绩效考核,调动催讨人员的积极性和效果。
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理顺其内部控制的流程及流程实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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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虽然利润丰厚,但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所谓的高收益高风险,但如何能降低风险而有保证收益呢,下面就让我们看看一些常用的控制风险的手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2.不能收取高额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3.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qiangzhi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
4.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5.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6.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7.追讨欠款要依法。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备注:注意事项
一、要调查清楚借款方的情况。
首先是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他是做什么的,尽量避免对方去投资高风险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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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有抵押物或者是担保方。抵押物一般是房产、汽车等,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借款方有抵押物,
然后另外有担保方能提供担保。
三、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办理他项权证。对于房产做抵押的情况下,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要处理好合同的细节,不要有事是而非的语句,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在办理之前先咨询下律师。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一、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
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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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方法是: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风险转移:1、合同转移。2、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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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一、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
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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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一、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 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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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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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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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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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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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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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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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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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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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2、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控制资金投放时间。3、认真选择融资模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4、健全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5、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6、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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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包括什么风险调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调控
避免财务法律风险的最直接方式,是在转让协议中完善披露和保证条款。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虽然股权受让方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也要求转让方进行必要的陈述与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事实上连转让方自己也不知道。对这种风险的分担,是双方关心的重点。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契约上通常表示为:“该交易协议中不含有任何虚假的或者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或删除了必要的信息。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提交给受让方的关于该转让方及其经营、状态、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净收入或前景的信息在实质上都是准确完整的,其不构成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股权转让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如股权转让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或遗漏时,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或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从签署至股权实际交割日还存在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期也面临很大风险:政府核准、其他股东优先权的放弃、章程的规定等等。这一期间是双方的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受让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转让方的经营;就转让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该为双方交割日前的过渡期条款。在该过渡期内,由于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必然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变化,原先双方基于此前的信息披露事实一定程度上会发生新的变化,如果产生实质性变化,则必然破坏双方尤其是受让方赖以交易的基础。
在此过渡期间,双方尤其是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缩短过渡期的期限,尽快取得他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使转让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承担妥善经营的义务,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方应作出的承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
(1)没有出现,也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对该转让方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业务、财务业绩或净收入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化。
(2)转让方所拥有的资产均是其享有产权的合法财产,没有出现过新的损失、损害或毁坏以及使用的中断。
(3)转让方没有付出过资本支出。
(4)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赁或授权占有过任何资产、没有对公司资产包括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5)转让方没有注销或设立任何对其不利于任何应收帐款或其他债务的事项。
(6)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提供贷款或预付款。
(7)不存在转让方签署的对其拥有或使用的资产受限制的合同,或转让方的权利和利益被修改或终止的合同。
(8)转让方没有招致、设定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除转让方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在诚实交易中发生的应付帐款外的任何其他债务。
(9)转让方没有免除任何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放弃任何权利或索赔。
(10)转让方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材料和设备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资产清单中出售的所有权资产或者保护和维持资产清单中的转让方所有权资产的价值;所有的在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为该转让方所持有的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和版权目前均有效。
(11)政府授权和特许经营。转让方现在遵守,并一直遵守政府授权的所有条款和要求,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以下情形:
(A)能直接或间接构成或导致违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政府授权,或
(B)直接或间接导致撤回、撤销、取消、终止或改变政府授权;因这些政府授权能够使该转让方以目前适当的和将来能够适当的从事该业务的经营,并且能够使该转让方以它目前拥有和使用的方式拥有并使用资产清单上的资产。
(12)纳税。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该转让方已经交纳的或要求该转让方应该交纳的各种税费已经由该转让方按时全部交纳。转让方不存在未决的或对其不利的要求交纳税项要求。转让方不存在由于未交纳全部的税项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利息、附加税、罚金以及相关的费用)。
(13)员工和劳动力及其安置问题。

一,对于转让方现在正在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与经营业务(包括休假的和临时下岗的员工)有关活动的员工,出售方应向受让方提交:这些员工的姓名和职务、该转让方已经向收购方递交准确完整的所有员工手册、披露材料以及跟该转让方目前的或以前的员工的雇佣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
(A)转让方员工的雇佣关系如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被辞退,其不可以向这些员工支付其他利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该转让方没有从事任何性质的不公平的劳动用工。不存在影响该转让方或他们员工的任何停工、劳动争议、工会组织活动或类似活动或争议。

二,关于员工安置问题。转让方应负责安置和保障目前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职业病或者工伤人员)以及办理内退、病退、休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转让方负责保证不大量减少或者终止任何转让方雇员的合同;转让方没有编制或采用新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向任何股东、董事、经理、员工或承包商支付过奖金、分红或类似的支付,或增加他们的工资额或报酬。
总之,无论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包括或有债务、遗漏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如何进行约定或划分,无疑,股权转让过程中针对转让方的债权债务的合理预见并根据需要对其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都是极为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每个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制和经营公司的股东都应引起充分注意和加以慎重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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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园林建筑工程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建筑工程预决算是决定和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产性的固定资产;另外需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进行招投标考核企业经营料新设备的实施所涉及到的定额及时地总结汇管理水平的依据也是审查机关掌握投资状况监总补充防止部分工程造价控以利于工程投督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工程预决算应 资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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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包含哪些风险调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包含哪些风险调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调控
避免财务法律风险的最直接方式,是在转让协议中完善披露和保证条款。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虽然股权受让方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也要求转让方进行必要的陈述与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事实上连转让方自己也不知道。对这种风险的分担,是双方关心的重点。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契约上通常表示为:“该交易协议中不含有任何虚假的或者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或删除了必要的信息。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提交给受让方的关于该转让方及其经营、状态、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净收入或前景的信息在实质上都是准确完整的,其不构成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股权转让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如股权转让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或遗漏时,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或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从签署至股权实际交割日还存在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期也面临很大风险:政府核准、其他股东优先权的放弃、章程的规定等等。这一期间是双方的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受让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转让方的经营;就转让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该为双方交割日前的过渡期条款。在该过渡期内,由于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必然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变化,原先双方基于此前的信息披露事实一定程度上会发生新的变化,如果产生实质性变化,则必然破坏双方尤其是受让方赖以交易的基础。
在此过渡期间,双方尤其是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缩短过渡期的期限,尽快取得他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使转让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承担妥善经营的义务,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方应作出的承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
(1)没有出现,也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对该转让方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业务、财务业绩或净收入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化。
(2)转让方所拥有的资产均是其享有产权的合法财产,没有出现过新的损失、损害或毁坏以及使用的中断。
(3)转让方没有付出过资本支出。
(4)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赁或授权占有过任何资产、没有对公司资产包括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5)转让方没有注销或设立任何对其不利于任何应收帐款或其他债务的事项。
(6)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提供贷款或预付款。
(7)不存在转让方签署的对其拥有或使用的资产受限制的合同,或转让方的权利和利益被修改或终止的合同。
(8)转让方没有招致、设定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除转让方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在诚实交易中发生的应付帐款外的任何其他债务。
(9)转让方没有免除任何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放弃任何权利或索赔。
(10)转让方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材料和设备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资产清单中出售的所有权资产或者保护和维持资产清单中的转让方所有权资产的价值;所有的在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为该转让方所持有的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和版权目前均有效。
(11)政府授权和特许经营。转让方现在遵守,并一直遵守政府授权的所有条款和要求,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以下情形:
(A)能直接或间接构成或导致违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政府授权,或
(B)直接或间接导致撤回、撤销、取消、终止或改变政府授权;因这些政府授权能够使该转让方以目前适当的和将来能够适当的从事该业务的经营,并且能够使该转让方以它目前拥有和使用的方式拥有并使用资产清单上的资产。
(12)纳税。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该转让方已经交纳的或要求该转让方应该交纳的各种税费已经由该转让方按时全部交纳。转让方不存在未决的或对其不利的要求交纳税项要求。转让方不存在由于未交纳全部的税项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利息、附加税、罚金以及相关的费用)。
(13)员工和劳动力及其安置问题。

一,对于转让方现在正在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与经营业务(包括休假的和临时下岗的员工)有关活动的员工,出售方应向受让方提交:这些员工的姓名和职务、该转让方已经向收购方递交准确完整的所有员工手册、披露材料以及跟该转让方目前的或以前的员工的雇佣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
(A)转让方员工的雇佣关系如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被辞退,其不可以向这些员工支付其他利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该转让方没有从事任何性质的不公平的劳动用工。不存在影响该转让方或他们员工的任何停工、劳动争议、工会组织活动或类似活动或争议。

二,关于员工安置问题。转让方应负责安置和保障目前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职业病或者工伤人员)以及办理内退、病退、休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转让方负责保证不大量减少或者终止任何转让方雇员的合同;转让方没有编制或采用新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向任何股东、董事、经理、员工或承包商支付过奖金、分红或类似的支付,或增加他们的工资额或报酬。
总之,无论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包括或有债务、遗漏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如何进行约定或划分,无疑,股权转让过程中针对转让方的债权债务的合理预见并根据需要对其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都是极为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每个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制和经营公司的股东都应引起充分注意和加以慎重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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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如何控制风险
[律师回复] 1、裁员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达到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条件具体到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举证相对容易,只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没有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企业就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这一条件进行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去证明(如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举证)。而不能像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打着金融危机的招牌而进行的“裁员”,这样很容易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适用该条件时需注意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即进行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单位若要进行裁员,那么一定要先看看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裁员的范围内,要是不在,那么肯定就无法进行裁员了。当然,在裁员的时候有一些员工是受到照顾的,也就是不能被裁减的,而对于被裁减掉的员工,单位也是要做出相应的补偿才行。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控制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控制——订立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民间借贷风险如何控制——提前还款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
建设工程承包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工程承包的风险具体有哪些
1、支付工程款风险
在拖欠工程款初期,除催讨外,应通过法律承认的函告方式催讨,若无效果,应分析业主的融资能力、履约能力,明确其违约行为,进一步催讨和索赔。可根据项目部资金周转情况与发包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
对于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款的业主, 应采取措施控制项目在建过程,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变更价款风险
若存在工程设计变更,极有可能导致价款发生变化, 项目部应在变更确定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
3、资料不全的结算风险
妥善保存工程资料,包括如下方面:
(1)施工图纸;
(2)关于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资料;
(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往来手续。
工程资料应经签字确认后,由项目部设专人保管。
4、频繁变动的风险
发包方主要负责人变动对承包人影响非常之大,不言而喻,所有前期积累的关系成了泡影,一切都要从头再来。
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变更通知,且项目经理须及时向发包方索要加盖公章的《人员变动通知书》。
5、拖延不结算风险
若在约定时间发包方未结算,则应承担相关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提交结算报告书,由发包人代表签收,若28天内不予答复则发包人构成违约。
在合同中只约定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时间。双方达成一致后,若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款项,则承包人无交付义务。
6、质量风险
建立完整的分部分项工程与隐蔽工程验收的书面材料,验收记录须经甲方代表、监理、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
后期补充的确认材料须在14天内确认完毕并妥善保存。
7、分包转包风险
分包情况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可将全部工程转包,且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可将承包的工程二次分包。并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承包资格、营业执照、人员资格证书等。
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须明确拨款方式、配合费收取比例基准与时间以及承担的安全责任。
8、事故处理风险
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救助伤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上报,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当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标志。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应尽量采取措施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9、索赔风险
若发包方存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及时、承包范围内工程随意更改、图纸提供不及时、未按约定时间组织验收、供料不及时等情况, 承包方可合理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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