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其教育背景为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从2023年至今执业,已处理百余件案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还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
执业经历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一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其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中,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方面,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擅长领域介绍
丁婷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及公司类纠纷上,处理过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方面的问题,也熟悉企业破产的全流程工作。在刑事辩护领域,涉及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虽然文中未详细阐述该案具体过程,但从结果来看,丁婷律师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凭借自身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农业公司重复支付高额货款的损失。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案件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丁婷律师在本案中价值显著。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精准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同时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二是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律师团队提出的抗辩核心包括: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站台余货明细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所载明的2685吨货物虽可能与合伙经营相关,但三合伙人自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物按其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即为合伙利润,其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非利润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法律适用意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高达232万余元,律师团队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