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顾名思义,是指由履行先后顺序的一种权利,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可能会将先履行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想混淆,也不知道顺序履行抗辩权谁请求,应大多数朋友的要求,律图小编整理了下列关于顺序履行抗辩权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规定,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后履行人,而行使的对象则是先履行人。其实质与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意义相同。
二、顺序履行抗辩包括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当事人是无履约顺序要求的,但根据法律或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发现,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两种,顺序履行抗辩权谁请求,一般来说,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处于对自己权益的考量,有权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而,行使者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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