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债务关系中先履行抗辩权是常见的,其定义是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一种权利;从定义中我们不然发现先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先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下吧。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二、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 任一方“对”其对方 都可以行使;
三、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四、法律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对先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之间有什么关系有了较为清晰认识:先履行抗辩权是顺序履行抗辩权中的一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有利于我们在处理债务关系中做到有法可依,有迹可寻;当发生债务纠纷问题时,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够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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