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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保户的财产(宅基地等)在其死后,一般由村里收回;
2、如果村里暂不收回的,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
3、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二、关于五保户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户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中“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与家庭承包相对而言以外的承包方式,包括转包这种方式。权利义务承受者即是被转包人。
综上所述,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应收归国家所有,承包责任是不能继承的。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所以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承包户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关于五保户的财产继承问题应当走正当法律途径解决,不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钻了空子,以此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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