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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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采集者退散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环境因素,建筑工人的技术因素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都会对于建筑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同时也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的原因。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有利于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现将这四方面依据详述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来源:考试大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采集者退散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审查、批准、升降管理等方面。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 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恶性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以《建筑法》为基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1989年发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于1991年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5年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于2000年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它们与现场施工密切相关,因而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或直接关系。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特点是大多与现场施工有直接关系。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内容、深度、范围、程序、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筑法》为基础,全面系统地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责任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它不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是全面保证工程质量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设程序、设计文件深度、企业生产组织和生产能力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等)。

2000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管理类法规,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供了技术法规支持,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考试大论坛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带来的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只有很好的解决工程质量事故,才能够减少损失。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的问题,通过小编的综合整理,我们可以得知,它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质量等材料,以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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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相关知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有哪些类型
(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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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量刑依据包括什么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犯罪的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注:甲基苯丙胺是冰毒。
关于毒品犯罪有很多类型,相关的都罗列出来了,要想找最小的量刑,自己可以对照看看一看数字最小的就行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依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依据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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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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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施工的工程项目现在需要进行评估 ,工程质量等级评估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一、工程质量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
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1、合格
(1)保证项日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日抽枪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达筑设备安装工程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超允许偏差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一个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含有几个,其中的每一个可称其为子项。 每个子项所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规定,且其中50%及其以上的处(件)达到优良标准要求,该子项即评为优良,一个分项工程所含的子项全部合格,且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子项达到优良标准者,该分项工程的基本项目即为优良。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他差范围内。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的标准。
2、优良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在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项工程为优良,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是:
(1)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中的锅炉安装、煤气调压装置分项工程;
(2)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中的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分项工程;
(3)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的有关空气洁净的分项工程;
(4)建筑电梯安装分部工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分项工程。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印花税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印花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
在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如何交纳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北京的某企业上午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财产保全的优势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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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什么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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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医疗赔偿依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赔偿依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赔偿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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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包括哪些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抚养费包括哪些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变更抚养费有哪些依据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给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应该结合被抚养人的成长!抚养费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基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是否出现必要的变更情形。针对具体案件时,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同时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能否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医。比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尽管协议约定不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应予以变更。在夫妻双方均具备较好抚养能力时,对于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重新确定另一方的抚养责任的,则不应准许。只要抚养人一方自身具备的抚养条件能够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来衡量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多少。
应充分考虑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哪些是必要时或是正当理由,哪些又不是。但是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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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方面?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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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内容?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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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从事检测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检测活动安全管理情况等。 检查对象为: 在设区市所辖市区内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本着全覆盖、不重复的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抽查数量不少于40;在县辖区域内登记的检测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30。 有关部门要求,检查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检查表内容,对检测实施过程依次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所发现的问题事实。对所发现的问题均要判定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具体条款,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这样标准的检查旨在强化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同时强化现场管理和规范流程操作,通过完善标准和贯彻培训,努力提升全体参建人员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扎实做好质量工作。 同时应该鼓励全员积极参与“质量月”活动,使全员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大质量、大标准的内涵和本质。要大力开展好质量月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手机报等多种媒体的作用,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氛围浓厚。各项目现场通过现场宣传栏、条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内容及质量口号。 质量是前海的招牌,任何工程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才能取信社会。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强化过程管理,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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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缺陷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票据贴现的性质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贴现的性质有哪些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民事证据的性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证据的性质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行为能力鉴定结论等等。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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