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物。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建设工程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发生地震、洪水等灾害,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有管辖约定,最终仍可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因建设工程在甲地,实际纠纷仍应由甲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旨在确保案件与不动产所在地有密切联系,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在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什么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担保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不同担保形式有效期的起算点和时长可能存在差异,这对保障合同双方权益至关重要。另外,担保的解除条件也是关键,在满足哪些条件时担保可以合法解除。若您对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形式的有效期、解除条件等方面还有疑问,或者想深入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细节,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会为您详细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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