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保期规定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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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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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市政工程质保期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不论是什么性质的工程,都是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的,只是说不同种类的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有的时间长一点有的时间短一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市政的工程算是比较常见的了。那么,市政工程质保期规定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我国近年来引进国际先进的合同管理理念和合同范本即“FIDIC”条款,该条款规定缺陷责任期(国内所称的质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这个期限的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工程特点灵活调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一)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首先小编在这里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了市政工程保修的范围以及内容,其次,针对市政工程的保修期限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最后就是工程质量保修的要求以及相关的费用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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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人市政公用工程壹级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鑫隆建设…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206号陈汉新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壹级青建集团股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杜波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九鼎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53号薛建峰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经济技术…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51号殷兴华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原青岛胶南市第…胶南市铁山路71号刘强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莱西市建筑总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朱志诚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光大集团工程有限(原青岛光大工程…青岛胶南市珠海东路163号陈正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原青岛经济技术…青岛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黄浦江路16号孙增春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经济技术…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隋仁顺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272…刘杰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福赢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经济技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驻地439…焦志福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胶州湾…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肖立志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市城阳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北路8号杨阁吉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青岛民业建筑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8号樊凤军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原胶南市大珠山镇建…山东省青岛黄岛区十字路园村田琴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26号王乃鹏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胶城建筑…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程永昌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原青岛建国工程…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李长家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经济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61号尹君群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多元建设…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206号赵克胜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港务局港务工程山东省青岛黄岛区黄河东路114号丁照熙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东亚建设…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楼孙淑芳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龙达工程…山东省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117栋…赵明乐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经济技术…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30号周宗智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原胶建集团有限…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张启荣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中交一航局
第二工程有限(中港
第一航务…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16号栾世华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原青岛经济技术…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张禄钊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原青岛市
第二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99号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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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景观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砂浆设计配合比报告

2)二灰碎石配合比设计报告

3)EDTA标准曲线检测报告

4)素土、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橡胶圈质量保证资料(
4)钢筋砼管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5)红砖见证记录、见证记录

1)原材料见证取样试验报告汇总表(
2)水泥见证记录、工程进度计划道路工程资料
一、二灰碎石压实度检测报告及见证记录

7)二灰碎石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8)灰剂量检测报告汇总表

9)灰剂量检测报告及汇总记录
3、工序报验单、测量复核记录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资料综合资料
1、工序质量评定表
1、施工合同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
1)砼、原材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2、测量复核记录
六、原材料、8%、路基灰土施工方案
2、使用功能性试验记录(
1)弯沉检测报告汇总表(
2)8%灰土路床弯沉检测报告(
3)10%灰土路床弯沉检测报告(
4)二灰碎石顶面弯沉检测报告
三、综合性资料
1、公司资质、砼浇筑
2、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二、综合性资料
1、施工日志
四、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隐蔽工程检测验收记录
六、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二、施工许可证
5、沟槽回填现场记录
3、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测量复核记录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6、施工安全用电专项施工方案、管道中心线复核记录
2、管头封堵记录
四、雨水管道施工方案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七、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砂见证记录及复试报告(
4)碎石见证记录及复试报告(
5)石灰见证记录、施工记录
1、商务标
2、文明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临时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
9、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
1)黄砂回填密实度检测汇总表(
2)黄砂回填密实度检测报告及见证记录(
3)砼试块强度汇总表(
4)砼试块抗压强度评定表(
5)砼试块见证记录及强度检测报告

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
7)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评定表(
8)砂浆试块见证记录及强度检测报告(
9)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三、技术、半成品、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1
2、8%、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6)钢纤维砼检查井盖见证记录、半成品、工序报验单、施工管理人员证件及复印件1
1、工序质量评定表
七、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工序质量评定表排水工程资料
一、应急救援预案
8、中标通知书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二灰碎石施工方案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
7、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2、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6)侧平石见证记录、见证记录(
1)原材料见证取样试验报告汇总表(
2)UPVC管道见证记录、工程开工报告
10、施工记录
1、10%灰土、10%灰土标准击实试验(
5)道路压实度检验记录汇总表(
6)6%、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砼浇筑报审表
五、成品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济南亚正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10.1.2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企业工程业绩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
(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0004旦珐测貉爻股诧瘫超凯7;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2项。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10人。 6、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7、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8、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这个是全国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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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1、一级资质标准 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1、2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2、二级资质标准。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2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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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大清包的建筑合同(就是主方给料,我方提供劳务)在签订方面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主要条款有哪些?工程款怎样支付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哪些?还有市政工程和道路工程包不包括在内?印花税税率多少?请说的尽量详细一点
[律师回复]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window.cproArray = window.cproArray || []).push({ id: "u3054369" });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
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
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
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五)工程分包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但现建设单位多将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总包方自身权益。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建筑行业通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本,其以通用条款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又以专用条款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本文以《施工合同》为框架,结合相关法律,略谈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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