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各类合同纠纷,还有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及公司类纠纷中,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能够处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公司类纠纷。在刑事辩护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也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为企业提供合同服务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这体现了她在合同事务方面的专业能力,能够帮助企业规范合同内容,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担任破产管理人成员
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在这个过程中,她深入参与破产程序,对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等各个环节都有实际操作经验,为该公司的破产事务处理贡献了专业力量。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目前,丁婷律师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这表明她在不同行业的法律事务处理方面都得到了认可,能够为这些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障其日常运营中的合法合规。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处理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案件中,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这一结果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应对合伙合同纠纷
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他们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同时,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部分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此外,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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