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她自2012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律所联系地址为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作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她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律所与业内职务
尹艳华身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与合伙人,在律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她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这些职务体现了她在当地法律界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执业理念
尹艳华律师秉持“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她一直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领域成就
在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律师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与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她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紧抓37天取保关键节点,精准分析证据矛盾,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她有力推翻检察机关三年量刑建议,成功变更罪名助当事人获得缓刑;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她发挥专业能力,减少罪名与刑期,改变了既定指控结果。此外,还有开设赌场案主犯被认定为从犯获缓刑、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构罪不起诉”等案例,充分展现了她对证据的深入钻研和对法律的敬畏。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贡献
尹艳华律师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运用到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专业理性,又充满同理心。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准确梳理案件。比如,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论证,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全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代理刑事案例
在陈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涉案金额700多万且在十几个涉案嫌疑人中排名第二,取保申请起初未被批准。尹艳华律师会见后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在某安提请批捕后,申请不予批捕,最终第37天陈某接到取保通知。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她抓住嫌疑人供述矛盾,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赵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赵某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律师提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山东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尹艳华律师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朱某构成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朱某上诉后,她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公诉人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起诉并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尹艳华律师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康某在前罪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某安发现康某涉嫌同罪名不同案件事实的犯罪。尹艳华律师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康某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梁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并被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尹艳华律师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意见,一审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为被告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尹艳华律师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从轻判处。
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尹艳华律师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尹艳华律师从证据出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尹艳华律师。因黄某某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律师阅卷后与当事人沟通,出具认为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且黄某某应做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经反复沟通,某检接受辩护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目前黄某某已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另外,还有两起案件成功办理去保并撤销案件,一起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5万元;另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
代理民事案例
在上诉人王XX、李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尹艳华律师作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东滨XX虽将车辆运抵西宁,但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马XX解除合同的主张。同时,因东滨XX未进行清算即注销,王XX、李X作为股东应对马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马XX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王XX、李X应当返还马XX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理由包括运费超出预期东滨XX应担责、未提供车辆转移登记重要材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东滨XX存在过错符合合同解除规定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例体现了尹艳华律师在民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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