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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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常生活中,签署合同是非常普遍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典规定,确保合同有效必须符合一定要件,包括双方出于自愿,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并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而有些合同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这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险处境,是指给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乘人之危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或者通过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当然,构成乘人之危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合同当事人处于危难或者当事人被迫接受苛刻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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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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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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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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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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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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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尚未确定,受损害方可以说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例如周星星因病重急需医疗费,几经筹措后,依然不得不卖房筹钱,但一时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家,隔壁老王知道此事后,趁周星星急需用钱之际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房,周星星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违心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份合同,可以说是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周星星可以捏鼻子认可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认定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趁人之机签订合同的原因,不限于经济方面的,也可以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同时受损害方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时,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受损害方的撤销合同的请求。
解决方案:可协商可诉讼
1、签订趁人之危合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上述例子,周星星事后要解除房合买卖同的,可与老王协商,返还老王的买房款并给予相应利息等一定补偿,从而解除合同。
2、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若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事实上,通过法律法律途径撤销趁人之危合同,往往才是受损害方真正认定合同无效的手段。毕竟趁火打劫的人,目的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岂会轻易同意解除合同。
要是在生活中,不幸遇到困难,又更不幸遇到趁火打劫的人,不得不违心签订卖房卖地、借款合同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事情重大,越早找律师越有利,心里也越安稳。
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的危害性合法吗?我的一个同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他找他叔叔借钱时被迫签订了合同。
[律师回复]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险处境,是指给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 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 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2)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这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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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有什么条件
1、当事人一方正处于危难之中。2、另一方当事人正好利用了对方的危难困境,就订立合同提出了较为苛刻的条件,对方无奈之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与之订立合同。3、行为人是在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中,而故意与之签订合同。4、行为人通常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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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能构成乘人之危
1、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可采用各种方式,但必须表现为“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他人陷入危难时不予救助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危难紧迫状态是指当事人所实际面临某种重大的损害危险,“不存在产生竞争价格之可能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而非想像的,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其产生的压力足以使当事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不能不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要这种压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危难紧迫状态。对于“危难紧迫状态”的认定,是确认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核心。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同时将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首先,应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因危难状态而达到不得不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公务员之家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同一状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同一境况在甲看来是危难紧迫状态,在乙看来则可能不是,故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结合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其加以分析;
其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评价尺度,以客观的标准考查当事人所处的境况是否构成危难紧迫状态。
3、相对方的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如前所述,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中当事人进行违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外界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精神压力,也可以是物质性压力,显然,就当事人基于某种“压力”而作违心的意思表示这一点而言,乘入之危与胁迫看似相同,却有区别,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是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即其危难紧迫状态系胁迫行为人造成,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来自紧迫危难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天灾人祸及意外事故等。这表明,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是否因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是胁迫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的根本区别。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入之危的故意应当指出,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的事实为前提。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觉察到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于出卖或购买物品的心理,遂大幅度压低或抬高价格,“漫天要价”,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乘人之危的故意,这种行为构成显失公平,但不构成乘人之危。可见《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
二、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1、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我弟弟是上周去签的合同,但是他的合同比较特殊,并不是自愿签订的,咨询下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律师回复] 对乘人之危行为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
从主观要件来说,不法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而提出不公平的合同条件,迫使对方接受。所以,其主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在确定此种故意时,应对危难和急迫情况作出限度。一般来说,如果危难和急迫的情况不十分严重,受害人可以有较多的选择余地,则行为人利用此种情况而与受害人订约,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迫切需要将某货物脱手而压低货物价格,这种情况涉及交易风险和正常的价格竞争,因此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二是主观上追求这种不公平的合同条件的实现。从这一点来讲,认为乘人之危的行为具有故意和恶意是不无道理的。
从客观要件来说,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客观上必须要求此种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乘人之危的行为之所以被法律作为可撤销的行为而非无效的行为对待,关键在于这种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受害人认为这种行为造成其损害,则其可以主张撤销,如果其认为没有造成损害,则没有必要提出撤销。尤其是随着时间推移,情事的演进,先前对其有害的,可能逐渐变得对其不利,所以不一定提出撤销。一般来说,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也会使不法行为人取得了超出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但即使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没有获得超出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也可以构成乘人之危。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损害,无论此种损害能否以一定的价格计算或计量,也不论是否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均可以认为符合乘人之危的客观要件。
乘人之危的行为与欺诈、胁迫行为一样,都是指一方实施不法行为,而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法》第54条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该合同纳入到可撤销的合同范围之中,允许由受害人决定是否应撤销该合同。如果受害人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提出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降低价格),甚至受害人认为虽然对方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但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也可以使合同有效。如果受害人不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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