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成诉讼离婚还会复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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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复婚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结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但一般情况离婚当天是没有办法复婚的。
已经办成诉讼离婚还会复婚吗?

诉讼离婚还会复婚吗?复婚即已经离婚的夫妻自愿恢复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据调查,离婚后的半年左右的时间段是复婚的高峰期,很多人离婚只是由于一时冲动,经过冷静思考后仍选择再次复婚。虽然法律上没有限制,但对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有较大影响。律图建议,离婚前应认真考虑,双方协商再确定结果,反复多次办理手续对个人和机构都会造成麻烦。

一、离婚后多久可以复婚

离婚后多久可以复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复婚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结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但一般情况离婚当天是没有办法复婚的。

二、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申报材料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二)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复婚办理程序审核申报资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四、复婚、再婚婚假

复婚实际上也属再婚,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我国公民有自由结婚和复婚的权利,除离婚当天无法复婚外,其他民政局工作时间段内均可办理。复婚需带齐四种证件证明,双方一同去机构办理。外国公民侨民还需出示国籍证件。复婚等同于再次结婚,可享受婚假。注意:我国已经取消晚婚假期。离婚时已经分割的财产如留给子女的房产仍然属于子女,有相关疑问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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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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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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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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