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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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1、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4、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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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的企业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都必须在我国法律的制约下进行经营,法律的制约,很好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即使对于企业改制,我国法律法规当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那么,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以上的资料当中,大家可以对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做一个详细的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都有着详细的介绍,企业改制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在改制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企业改制后遗留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大家可以查询相关法规,一步步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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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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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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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实践中,进行改制重组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在企业发展达到瓶颈后,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与政策,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所以,总的来说,企业改制重组是利大于弊,很多时候都帮助了企业重获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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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实践中,进行改制重组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在企业发展达到瓶颈后,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与政策,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所以,总的来说,企业改制重组是利大于弊,很多时候都帮助了企业重获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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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产权制度的改革,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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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单位要为不上班的小股东交养老和医保吗?
[律师回复] 当前要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社体制的企业,也就是合作社制企业,它是依照《合作社法》建立的企业。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异同。rn(1)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制企业与股份制公司制企业都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依据不同的规则联合所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更高一层”的经济实体组织,其有成员与联合体的经济关系各不相同,就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二者的成员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联合体就是合作社或者股份制公司,联合体从事资本市场经济,获取市场利益,也为成员获取市场利益,二者都是企业性经济实体组织,都普遍采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rn(2)从原始产权上看,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都是资本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都是成员出资若干资金(为一股),自由认购股金实现资金筹集起来组建的经济实体组织。持有股权者是企业的老板,但合作社以认购1股就可取得社员资格,通常要对最高持股数额加以限制,股份制公司对最高持股数额不加限制。按照我国《合作社法》,成员的入股资金没有限制,但资金的民主权力与分配权利要受到限制。rn(3)从联合的实质上看,虽然都以股金的形式筹集经营资金,但合作社的股金仅是经营的手段,不完全是获得利润的手段,股金的地位已经被降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了,其作用也就不再是如同股份制企业那样完全起产权的作用了;合作社以劳动的联合为基础,劳动是获得利润的主要手段,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交易额表示)代表了劳动者(社员)对劳动产品的绝大部分所有权(60%)。股份制公司以资金的联合为基础,股金既是经营的手段又是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所有权,是股东获得利润的唯一依据。rn(4)从股权持有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股票)不能退回,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上市流通;合作社的股权可以退回(同时也退社),不能转让(没有必要),不能上市流通。rn(5)从成员成分上看,因为股份制公司是资金的联合,凡出资认购股份者都可以成为股东,成分非常复杂,有个人,有团体,有机构,有国家,成员只负责出资和对产权管理;而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主要是劳动者、消费者、服务者为成员,其次有少数资本成员和法人成员。rn从事某一专业生产、服务的成员组织的生产合作社,或为他人提供生产资料与销售产品的供销合作社,或经济生活中消费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成员组织的消费合作社,或在生产中需求资金的人员组织的信贷合作社等等,其成员多是小生产者、手工业者、个体农民和一般消费者及他们的经济组织。rn(6)因为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而成立的经济实体组织,在经营管理上必然有劳动者独立、自主的劳动和经营管理,另外还有联合起来的,更高一层次的劳动和经营管理,于是就存在着双层劳动、双层经营管理。前者是劳动者成员的劳动,对合作社产生所有权的劳动,后者是雇佣的劳动,对合作社不产生所有权的劳动,这种双层的经营结构是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劳动联系”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成为紧密的“劳动一体化”关系,这层“有机”关系使成员与合作社结成一体的“葡萄窜”样的整体关系。股份公司制企业的劳动都是雇佣的,对企业不产生所有权,股份公司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表现为单层结构,所有有经济关系的股份制公司之间都以经济合同、协议联系起来的“无机”的、机械的联系,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rn(7)从决策方式上看,因为股份制是资金的联合,对筹集资金认购股份的额度不加限制,出资者多的权利(力)就大,所以在决策中实行股额决定制或一股一票制。任何一项决策,支持者和反对者谁的股额之和大,就采纳谁的决策意见,有一定民主决策的因素,但控股者在决策中有绝对的权威。随着股额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决策权则向少数人集中,甚至向个人独断专行发展;反之,随着股额向多数人手里扩散,决策权则向民主制方向发展。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对出资购买股本金额度多者,对分配与决策没有优势,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制。rn(8)从管理和经营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原始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了。由股东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实行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董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去实现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企业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原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也是分离的,经营管理班子多是聘用的。较小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合一的,但权力是分离的。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及常务委员(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合作社实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委员(理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执行委员(理事)会决议,对合作社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rn(9)从经营规模上看,股份制公司筹资范围广,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起步高,设备和管理的水平高,规模大;合作社的筹资范围小,往往起步较低,设备和管理水平也较低,规模较小。当然,在长期发展中,世界上也有不少合作社办成了高水平大规模的现代化公司、企业了,但它的所有方式、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分配形式仍然是合作社制的。rn(10)从分配方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按股份额度分配,也就是“按资分配”;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分配,交易额实际上就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的生产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量,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征量,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主要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
中国最早的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筹划改制到完成发行上市总体上需要3年左右,主要包含重组改制、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及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如果企业各方面基础较好,需要整改的工作较少,则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可相应缩短。 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企业为什么要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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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怎么办,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有哪些?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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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一名国企的一名员工,企业因主辅分离而改制,只因改制而改制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大概如下:
一、拟定方案
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身躯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三、资产损失审批
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五、进场交易
批准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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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和转制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包括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方式,其范围涵盖了企业破产。但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涵不同 破产改制是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职工生活、就业、社保等社会问题的过程。破产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性质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是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而进行的体制改革。企业破产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行为。 3、对员工的安置方案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会带来减员增效、职工身份变化等,由此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得到经济补偿金员工也可选择继续工作如果企业停业,员工也可以待岗。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4、债权债务的承担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后,企业法人主体仍存在,或者有其他法人主体承接,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将由新的企业承受。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将不再存在,债权债务视同处理完结,将不再承担。 企业破产与改制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破产当中可能包含着企业的改制行为,而企业改制则属于企业运营内的一种经营方式。二者的结果也不同,企业改制之后,还处于正当的运营之中,而企业破产则表示着企业的倒闭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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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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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改制后,大集体企业改制后,如何获得补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1、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3、计算补偿金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今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二、其他规定
1、国企改制不得向留用员工支付补偿金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关系员工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企业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经济补偿金不得占用企业福利费用据介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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