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5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6年
专家导读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经济一直在发展,如今经济已经赶超很多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我们知道我国是市场经济并且竞争异常激烈,因此对于企业公司有着更高的要求,要通过融资、改制来不断的革新企业自身的体制,壮大自己的实力来增加自己的竞争力,那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企业改制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种改革,是对自身体制的一种改变,将会很大的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对企业改制要严格的控制,我国的法律中对企业有着详细的规定,来保障企业改制过中不出现任何问题,保证改制顺利完成。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0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3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45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8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1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8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5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镇江181****247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6****796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920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最高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是什么?
企业改制一直以来很多大型企业的调整方式,在企业改制后就可以企业变得更加的富有竞争力,但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利益比较多,因此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保障很多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1、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4、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你好,我大伯经营着一家公司,想要参与企业改制,想要了解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是怎么具体规定的,有没有什么条例呢?
[律师回复] 您好,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是指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法律导向作用,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起到规范作用,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容忽视。诸如企业改制不规范,借企业改制逃债,在企业改制中不顾及甚至损害企业职工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有碍企业改革的进程,而且潜伏着的企业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动荡。《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出发,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规行为,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您好律师,前不久我叔叔去国企上班,但是不太懂法,想知道目前最高人法院国有企业改制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有些国有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有些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相对的兼并方或者购买方利益。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从审判工作法律适用的角度,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企业改制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从司法的角度为企业改制提供了规范的方法和行为的准则。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对进一步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历经不同的发展阶段后,现在已经进入到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关键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与否,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
全局。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法律导向作用,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起到规范作用,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容忽视。诸如企业改制不规范,借企业改制逃债,在企业改制中不顾及甚至损害企业职工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有碍企业改革的进程,而且潜伏着的企业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动荡。《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出发,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规行为,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最近企业改制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上就是企业改制方面的法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已由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在发现有一些遗漏债务,不知该怎么处理,想参照一下最高法院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中隐匿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内容较多,不知你需要哪些具体规定,还是把司法解释的名称告诉你,你自己再具体看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改制纠纷之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1、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2、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哥哥现在就业的那个企业最近在改制,还是十分的紧张的,帮他咨询下企业改制债务合同
[律师回复]
1.对被改制企业债务的转让或分担,债权人曾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后未提出异议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企业改制时约定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由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业承担,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3.企业分立时对资产和债务明确进行了分割,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组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4.企业出售(指企业出售后由购买者按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时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企业全部债务由购买方承担、债务随企业资产转让的,若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购买方不论是否再办新企业以及新企业所用名称与原企业是否同一,都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若诉讼中债权人未认可,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应由出售方(即企业清理责任承担者)与购买方(即企业财产接受者)承担连带责任,出售方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向购买方追偿。
  
5.企业出售时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企业全部债务由出售方负责处理的,不论诉讼中债权人是否予以认可,都应按约定确认债务承担主体,由出售方在出售企业所得价款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6.企业出售时,出售方与购买方明确约定企业部分债务由购买方负责偿还,部分债务由出售方负责偿还,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若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可按约定分别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若债权人不予认可,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且因购买方未就购买企业支付对价,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在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售方或购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约定向对方追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