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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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工伤认定一般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有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受理的部门是劳动局(内专设工伤认定的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

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许多人都已经知道了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肯定有人会问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其实申请工伤认定也是有期限的,下面为大家简单说一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如果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期限该怎么维权。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期限

申请工伤认定超期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当职工遭遇工伤时不仅要知道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还要知道工伤认定有期限吗的问题。综上所述,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时可申请时限延长,如超过规定时日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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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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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的过程。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地区要求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张士谦律师认为是违法的,具体见《申请工伤认定不必提交证人证言》一文。
申请工伤认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可以不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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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
6月,朱某经介绍到本市一家精密机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期限到5月31日。当年7月,朱某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治疗期间,他曾向单位提出进行工伤认定。单位并未拒绝,告知其安心治疗,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及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但未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今年1月,朱某向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按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发现,朱某于7月受伤,直到今年1月才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知识: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斗 能否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本市一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突然停电,导致职工姚某的电脑突然断电,工作无法继续。其同事史某当时正在检查电脑插座,姚某便认为断电原因在史某。他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在扭打过程中,史某拳击致姚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姚某为头外伤、左眉弓外伤、左眼外伤。去年9月,他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徐苏和处长告诉记者,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徐苏和分析,姚某认为是史某导致断电,只是其怀疑,没有任何依据。姚某、史某之间不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工作关系,更不存在史某不服从姚某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姚某质问史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其次,姚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与史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其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在工作场所实施带有暴力性质的打斗,损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正常履行职责有本质区别。徐苏和表示,履行工作职责,应使用合法手段,当事人在打架中受伤,即便是由于工作原因,也不能认定其因履行职责而受伤。姚某不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其受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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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按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另外,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王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酒后驾车伤亡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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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为雇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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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同时规定,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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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许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6日,而在今年9月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就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无能为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许某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许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可惜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也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不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侵权赔偿诉讼超过诉讼期限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
从本案来看,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许某仍然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沈某于2014年8月9日支付许某后期医疗费用,属于同意履行义务,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自2014年8月10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许某可以在2015年8月10日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许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许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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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12个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定点医疗结构出具体的伤病情况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住院康复(30日):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工伤康复人员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注意:“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是9-12点。14-18点,但是职工提前在8:30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30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同时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 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突发疾病死亡具体来说。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 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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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久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请工伤认定主要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的过程。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地区要求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张士谦律师认为是违法的,具体见《申请工伤认定不必提交证人证言》一文。
申请工伤认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依据《防治法》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可以不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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