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程中,如果员工发现了更好的岗位,很有可能会作出跳槽的选择。而此时在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时候,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并且对于员工在辞职时也是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的,那究竟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什么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员工辞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以往的劳动仲裁案例,员工这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另一方面,要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辞职时,作为员工把该做的事情做好,与企业保持协商与沟通的态度,大部分企业都会予以合法的对待。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企业,员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二、单位怎么辞退在外兼职职工
对于兼职员工的处理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因此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则员工也是要作出赔偿的。不过如果员工是在单位有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辞退的话,这时可以不用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提前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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