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开发商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常见欺诈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 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具体欺诈事实、证据及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判定,以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同时对欺诈方进行惩戒。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商品房属于不动产,所以此类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同时也体现了对不动产相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案件处理的拖延和不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三、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几种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比如卖方拒绝交房,买方有权要求继续交房。 采取补救措施: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情况,可要求对方采取如修复等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如卖方逾期交房致买方租房居住产生额外费用,该费用损失卖方应赔偿。 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比如合同约定卖方违约需支付房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在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怎么判时,除了明确判决结果,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遭遇欺诈后购房者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这在实践中是常见诉求。另外,对于欺诈行为导致的购房者其他经济损失,如装修投入、预期利益损失等是否能得到赔偿也备受关注。这些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都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如果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遇到欺诈问题,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惑,想获取更专业详细的法律解答,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帮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