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结合证据材料和行为顺序分析法律后果,核心在于判断双方真实的解除合意: 一、两种解除行为的法律性质差异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双方合意解除,需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经济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协议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需按约定履行。 2.劳动者单方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若无用人单位法定过错(如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键判断要点 1.协商解除协议是否已生效: 若双方已签订书面协商解除协议且未被撤销,即使后续签署辞职申请,也不影响协议效力(辞职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形式补签”)。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2.辞职申请的内容与背景: 若辞职申请明确写“因个人原因辞职”,且无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胁迫/误导签署,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主动放弃协商解除的权利,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辞职申请内容与协商解除事实矛盾(如未提个人原因,仅补签手续),需结合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实际为协商解除。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1.固定证据:收集协商解除的书面协议、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辞职申请原件、工资流水等。 2.优先协商: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按协商解除协议履行义务;若用人单位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仲裁主张:若协商解除协议有效,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辞职是被迫签署,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如未告知辞职后果、威胁不办离职手续等)。 总结 核心是证据优先,需通过书面文件还原真实解除原因。若协商解除协议已生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后续辞职”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若辞职系劳动者真实意愿,则需承担主动辞职的后果。建议携带全部材料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律师,针对性制定方案。 (注:具体处理需结合个案证据,以上为一般性法律分析。)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日期要如何来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核心遵循约定优先、实际履行为辅的原则: 1.书面约定为核心依据 若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法定解除日期,通常与协议生效日、约定的最后工作日或工资结算截止日一致(需在协议中清晰界定)。 2.无书面协议时的事实认定 若仅口头协商,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如劳动者最后实际工作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至哪一日、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截止月份等,以双方实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3.风险提示 解除日期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截止点)、离职手续办理及社保衔接,建议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因日期争议引发纠纷。 结论:优先以书面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准,无书面协议则按实际履行事实认定。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核心为经济补偿金,具体内容及规则如下: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核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47条: 1.支付前提: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或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无理由主动提出,则无需支付。 2.计算标准: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年限<1年按1年算;<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加班费等,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按3倍封顶,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二、协商约定补偿 双方可在法定标准基础上协商更高补偿金额(属意思自治,合法有效);若约定低于法定标准,需确认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如显著低于法定额),否则劳动者可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补足差额。 三、其他补充赔偿 1.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300%支付(已发正常工资的,补200%); 2.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需足额支付; 3.社保补缴:用人单位需补缴至解除当月的社会保险。 提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内容,避免后续争议。若协议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字数:约290字)
当面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签了辞职的情况,除了已有的处理结果,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签订辞职文件是否会影响之前协商好的经济补偿,若之前约定了补偿,签了辞职后是否还能正常拿到。另外,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正确办理。这些问题都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签了辞职怎么办”紧密相关。如果你对这些后续的权益保障、手续办理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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