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建设方对暴露的工程质量问题不重视,那么就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到了这个时候,性质就比较严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由多部门完成,包括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及建设方等。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是什么?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工程质量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当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师会发布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建设方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包括工程事故的实况资料、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建设主管部门还会派专案组入驻调查,对于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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