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职员拿到工伤认定书之后,企业职员可以凭借于此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慎将工伤认定书丢掉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书丢掉之后,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在补办时,需要开具一份补办工伤认定书证明,你是否知道该证明有什么用呢?
一、补办工伤认定书证明有什么用?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二、劳动者弄丢了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万一弄丢了工伤认定书,以下步骤可以解决:
1、到劳动局补办工伤认定书。
2、与对方(单位和肇事者)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3、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向肇事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拿到工伤鉴定书之后怎么办?
已认定工伤的,职工可在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在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四、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后多久会结果?
1、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
2、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将工伤认定书弄丢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考虑到这些,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在认定书弄丢之后,开具一份补办工伤认定书证明后可以进行补办。需要注意的是,在拿到工伤认定书之后,若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需要在半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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