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其解决方式,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当合同未约定保修条款时,权利主张方是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申请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的,因为合同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的,即使签订的保修条款与法律不符,仍可以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申请该部分条款作废(不是合同作废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级建造师法规教材规定: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第二,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经过以上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解决方式应该会有详细了解。以此类推,那么清楚了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其他地方的应该很容易理解,虽然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以上资料可以作为借鉴。因此即将进入建筑界的或在职人员或普通社会人士应该对此有了详细了解,将会更有利于以后工作的进行,对于面临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人群也会有很大帮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