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1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42人
专家导读 忽视了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保安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使得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
保安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

我们经常在商场或者是企事业单位看到有保安的存在,而保安的义务不仅是维持商场的秩序必要时还会保障来访者的安全,而这些保安都来自保安公司,而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有些的保安公司也面临着改制的问题,那么保安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呢?小编这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保安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

1、忽视了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保安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使得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不少地方公安机关把保安公司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由局领导直接管理,主管业务部门难以实施监管。同时,由于行政的干预,许多时候往往是市场前景十分看好的业务,在他们的研究中搁浅,最终导致流产,使企业丧失了占领市场的良好机遇。

2、公安机关每年收取的大量上交款,未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后备资金,一些地方把保安公司作为增加经费、改善福利的渠道,“招之即来”,违反规定从保安公司调用资金,出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现象,使企业不能产生有效的资金积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保安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

3、许多企业经营用房、车辆设备仍是公安机关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彻底明晰,房产的增值又将被公安机关收走,不利于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4、目前保安公司的法人代表仍是公安机关的在职民警,民警的相关工资福利还在公安机关领取,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另一方面,有关人事权和经济利益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极大地束缚了保安公司班子的开拓创新。

5、长期以来形成了垄断经营,使得部分保安服务企业有“强卖强买”之嫌,忽视队伍管理,不注重市场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时由于经营好坏和他们的直接利益没有利害关系。在一种“混日子”的思想指引下,队伍的综合素质较差,人员流动量大,队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队伍不稳定,保安服务质量上不去。

包括如何配置安保的资源以及企业或者是个人在经营是如何做到正确的办理安保的程序,这些都是直接关乎到保安的队伍如何进行改制和发展,而一个正规的安保公司也需要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这都是不容忽视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1.5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保安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1****5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8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7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5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8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8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0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0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3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6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保安服务公司改制存在哪些问题?
1、忽视了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保安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使得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2、公安机关每年收取的大量上交款,未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后备资金。3、其他。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你好,我们企业上个月因为改制原因,要对我们进行裁员,也没有说安置费的事情,关于单位改制的安置费的问题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您的关于单位改制的安置费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
1、对于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
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要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工作。
对继续留用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转制单位与其终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中,对在转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转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而经协商后,原事业编制人员想离开的,转制单位应与其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还有1类人有福利,就是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他们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对于被撤销的事业单位
(一)与转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这是属于事业单位合同工,与有事业编制的待遇差很多,估计补偿的钱也不会太多。
(二)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此类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是聘用制的,与事业编制待遇差距不大。
我男朋友单位正在实施改制,领导要他写方案,就是想问问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如何写呢?
[律师回复] 企业是泛称,所有依法成立的盈利性组织都是企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才是公司,也就是说企业的范围大于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说法不严谨,应该说非公司制企业(如国企、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有原来的组织结构或经济性质的企业改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
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安置方案是开展职工安置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安置方案。实践中,职工安置方案因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稍有不慎就可能步入雷区。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交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益为宗旨。但是对于公共交通的经营者,又必须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没有社会效益,公共交通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基础,没有企业效益,公共交通则无法经营,社会效益也就无从实现。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2018企业改制安置方案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
(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
(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
(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2、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
(1)企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
(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
(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
(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认为,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减少企业改制的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内退的,这些人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而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当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方式、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职工。
  按照11+1的文件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后,改制企业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应将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
一、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这些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当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
  第
二、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工,应当根据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费用提留,将在下面涉及到。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由于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量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医疗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这部分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发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4、职工分流安置形式: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如果企业要招聘员工,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录用原企业的职工。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以上就是2018企业改制安置方案方面的规定
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现在面临着改革,请问一下股份制企业改制安置问题
[律师回复] 本报济南7月17日讯(记者陈玮) 17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日前批复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的请示》(鲁建人字〔2 0 1 7〕1 1号),同意省住建厅所属事业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制为职工出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省政府《关于同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的批复》显示,省住建厅负责组织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分类处置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文件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等现行政策办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公司法改制债权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在改制中形式是多种多样,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此,企业在改制中一定要全面地规范执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明明白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们单位要遇到改制的问题,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工作,我想了解一下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问题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
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以上是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办法。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原则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⑴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⑵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2、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二、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般都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成本,因此,职工安置费用的高低不单与职工本人有关,还直接影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 利益。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制订专门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还要经过职工大会决议和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核定职工安置的 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程序规范操作,避免给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留下后遗症。
2、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 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 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整个操作过程还应做到严格把关、处事 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围时,杜绝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挂名职工”混水摸鱼;核算职工工龄和安置费标准时,反复校对,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职工利益 受损,等等。
4、可行性原则
虽然职工安置的政策法规是统一的,但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考虑职工安置问题时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还要与职 工充分沟通,才能制订出职工认可、出资人同意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袭,做出来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以上就是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原则方面的内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法院受理吗,企业改制有哪些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改制企业安置费会计处理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企业改制一般为政府主导,当地财政会有处理办法,总的原则是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经批准的评估价调整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其净值计入资本公积,原价一般不变,通过调整累计折旧处理。剥离的非经营资产直接冲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等。存货评估减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已作为资产损失核销可资产评估减值并已调整的有者权益的,不再提取。  一、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按确认结果调账。调账日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日。改制企业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账面净资产的差额。  
2.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或贷:有关资产科目,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  
3.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借或贷:“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账面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调整差额,贷或借:“累计折旧”科目。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价值摊销的,根据该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估价值。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5、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改制企业安置费会计处理方面的内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保安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