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性工作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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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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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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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可能会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或正式招聘合同工的方式来用工。其中,劳动派遣员工通常会从事辅助性工作岗位。而辅助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如果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还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该员工的工伤认定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辅助性工作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究竟应由谁负责吧。

一、辅助性工作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是谁?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辅助性工作岗位与合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三、劳动派遣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好处?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学历及编制限制,平时对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但如果该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患上职业病,则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该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等事宜。目前我国许多公司会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由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即可以享受到人才的服务,又可以避免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可以说有很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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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21年6月,中国残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措施: (1)用地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条件,应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2)资金扶持。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此处扶持资金主要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等。 (3)税费扶持。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凡经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具有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应参照《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的规定,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等优惠。 (4)劳动生产项目扶持。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 (6)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需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其经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
残疾人在职辅助性就业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为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要求。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将“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列为任务目标,并首次提出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进而提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给予扶持。依据上述文件要求,中国残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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