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以及能否续期?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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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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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以及能否续期?

我国发展迅速,近年来土地资源紧张并且土地价格也在不断增长。虽然人们买来了土地,但是对土地也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一旦使用期限一过,就不能在对其进行任何活动了。对此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究竟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以及能否续期呢?

2017年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三)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根据以上说明,大致了解到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并且到期后也是有可能续期的。但是在生活中也不能完全排除土地使用权缩水的情况。比如,房地产开发时间长、土地闲置时间比较长等原因。因此更为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也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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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刚购买了一处二手房,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以及相关的手续,希望懂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土地使用权定义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017我国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及计算
 
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实质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2、修正方法
(1) 计算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K=1-1/(1+) /[1-1/(1+)]
式中:
K——将比较案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还原率;
——待估宗地的使用权年期;
——比较案例的使用权年期。
(2) 利用年期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即有:
年期修正后地价=比较案例价格×K
案例:若选择的比较案例成交地价每平方米为500元,对应使用权年期为30年,而待估宗地出让年期为20年,该市土地还原率为8%,则年期修正如下:
年期修正后的地价=500×1-1/(1+8%)20/[1-1/(1+8%)30]=436.06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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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有一下几种方法。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房屋的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重新获得房屋的产权。2.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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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当地有一块土地,具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请问我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吗?可以得话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以及流程?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不同的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给债务人进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诺书,合同或承诺书的内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座落、用途、权属,抵押的范围、债务偿还的办法等.并由抵押权人见证;
(2)属集体企业抵押的,必须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国有企业抵押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应有单位领导成员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书面意见;
(3)抵押物权属股份(合伙)制企业所有的,须经工商部门确认的董事或股东(需提交公司章程)签名同意抵押的企业董事会书面批准意见,董事或股东的签名由抵押权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公证部门进行见证:
(4)抵押物权属出让方式或1982年5月以后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补偿地价款的收据凭证或证明文件;
(5)属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必须提交市建设部门出具未办理销售商品房许可证的证明;属单位的住宅用地,必须提交市房改办或职工代表确认的未出售房地产的证明;若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提交房地产权证;已建有房屋,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必须提交房管部门(或抵押人)未办理房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房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6)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7)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其抵押借款的有关批准文件;
(8)对外抵押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9)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宗地图上盖章确认。由国土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若分割抵押给同一个抵押权人,只填写一份申请表;若分割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填写多份申请表。
(10)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而未同时抵押,在办理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士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房管部门在图上确认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范围。
(11)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建设部门在图上确认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
我的一个朋友的老家要转让土地使用权,不知道怎么办理,所以想问下土地使用权怎么办理及相关手续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A.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B.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的主管部门根据被拍卖土地的特征编制拍卖文件,竟买人在竟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竟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保证金,并同样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竟买人通过审查后,得到印有编号的竟买标志牌,拍卖会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参加的竟买人同样不能少于三人,否则应终止拍卖。在拍卖中最终的成交价格必须高于拍卖方所制定的底价,否则也需终止拍卖。拍卖成交后,竟得人按照《拍卖成交书》规定的时间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拍卖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价高者得”,与其他形式的拍卖原理相同。
C.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编制挂牌文件,竞买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竟买申请,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后提交竞买申请书。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期,挂牌人应该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内容,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竟买人应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写竟买报价单,在挂牌期限内竟买人可多次报价。如果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竟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竞买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买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同样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不是现场报价.由于挂牌是以书面的形式报价,所引发的关注程度及曝光不如招标与拍卖。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方式目前基本不采用)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补充说明:“项目收购获取土地的方式”属于转让的范畴,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获得项目公司所拥有土地的目的。
收购项目公司的优点:
(1)避免了直接公开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
(2)节省了直接转让土地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
(3)可直接拥有原项目的开发人员,开发快捷。
收购项目公司的缺点:
(1)存在人员整合的风险。
(2)可能存在原公司财务、法律方面的遗留问题,需注重前期调查。
以上是土地使用权怎么办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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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续期可以吗?
可以啊,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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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年限有两种情况:
1、能够办出房地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不能解决房地产权证的,其实只是买下好租赁权,使用年限不超出20年。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时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时限。但根据物权法限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时限期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目前如果车位是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解决备案手续后,则是能够申请解决《房地产权证》的。一手及二手车位产权的办证流程跟解决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相同。无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做法。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限定:“租赁时限不得超出20年。超出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久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车位(库)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准则是能否解决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无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应予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解决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无产权证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资料来源于每日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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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续费多少?
应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地区,按用途,按土地等级不同而收费标准也不同,例如,地级市一类地区每平米缴纳78.89元,滞纳金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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