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受一定的权利,其中就有抗辩权。其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合同当事人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使合同暂停执行,来防止自己陷入合同欺诈。在经济往来中,不安抗辩权常被合同一方主张。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简单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68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是什么。我国的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存在违约,在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丧失债务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这样一来,合同中止履行,等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义务之后,方可解除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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