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李岩律师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630754,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就职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拥有本科学历。执业以来,李岩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深耕,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30%,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工伤赔偿领域承办案件三十余件,主要集中在承德,占比约25%;劳动纠纷案件占比约15%。
秉持执业理念
李岩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准则。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案件实操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思路,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人的初心与使命。
刑事辩护专长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岩律师深耕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辩护技巧都熟练掌握。他擅长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及无罪辩护等核心业务。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他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成功获法庭认定,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领域
在工伤赔偿领域,李岩律师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在办理多名农民工、大车司机工伤赔偿系列案件时,针对该类群体劳动关系隐蔽、用工不规范、工伤认定期限易超期的突出痛点,他从案件核心难点逐一突破。先聚焦劳动关系确认这一关键前提,梳理用工证据、工作痕迹、薪资流水等核心材料,通过仲裁与举证质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合法劳动关系,夯实工伤维权基础。针对工伤认定期限把控难题,他第一时间梳理时效节点,依法提出时效中止、中断主张,精准规避超期维权风险,顺利推动工伤认定程序落地。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分层式索赔法律策略,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路径的适用场景,兼顾维权效率与赔付金额最大化,精准核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项目。最终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灵活的维权思路,成功为全体当事人足额争取到应得工伤赔偿,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大车司机等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劳动纠纷处理
李岩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也有丰富经验。代理多起劳动者劳动争议维权案件时,聚焦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核心诉求。他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薪资发放、解除用工关系等关键证据,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针对用工单位抗辩点逐一击破,通过仲裁与诉讼阶段的专业质证、充分辩论,精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均成功为劳动者追回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切实捍卫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维权实操经验。
参与行业建设
李岩律师积极投身律师行业建设与专业交流工作,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认可度,先后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他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学术研讨、业务技能培训与行业交流活动,与业内资深律师深入探讨法律实务难点、交流办案心得,不断吸收前沿法律知识与办案技巧,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同时立足本地法律服务需求,主动参与建设工程、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服务工作,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地方法律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放假期间工资、生活费、年休假报酬、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争议。李岩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审理。申请人称其于2011年13月5日至2020年X月31日入职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X月1日与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等未变。2022年X月1日因供应商撤场,申请人处于放假状态,2024年5月14日被要求到平泉工作,申请人因家庭原因未同意,2024年X月4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和生活费、未休年休假报酬及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X月1日至2024年X月4日;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和生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且申请人已在案外人处就职;申请人要求支付2011年13月至2024年X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已过仲裁时效,且申请人一直处于休息状态;申请人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申请人未按要求返岗,违反规章制度。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双方于2020年X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X月4日解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X月1日至2024年X月3日期间的生活费;被申请人2024年X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申请人姜XX与被申请人四川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支付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申请人称自2024年4月13日起受聘于被申请人,在滦平县XX棚改返迁区B区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24年5月3日工作期间被夹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被申请人辩称,之前谈好数额后申请人反悔,要求申请人提交受伤片子和就医票据未提供,认为申请人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且申请人私自使用弯曲机受伤,并非从事安排工作受伤。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日工资320元,2025年5月X日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X月11日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X月1X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33X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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