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农经济发展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许多地方都打着改造旧乡村、打造新农村的旗帜,对农村土地规划、使用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使用,其中不仅包括耕地、自留地,还有很大一块涉及到宅基地,那么,农村宅基地买卖出租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一、转让宅基地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转让宅基地需具备的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三、宅基地的出租
关于宅基地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并无明确规则,基于宅基地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所属设备之用,因此,宅基地不得单独出租。但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则,乡村村民能够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动,因而,在不违背法律和国家有关宅基地用途规定的状况下,能够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的行为有效,但是需求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请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同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综上所述,宅基地买卖出租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的,但是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也就是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同时,宅基地转让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就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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